婚前購買的股票和基金,婚後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要旨:婚前購買的股票、基金等在離婚時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司法實踐中法官主要看婚後是否對這部分資產進行管理,投入了勞動。如果投入了勞動獲得升值,那麼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案例:


離婚的一對小夫妻,有下列財產:


財產1:男方婚前股票市值21萬元,婚後男方一直關注股票行情,經常買入賣出,離婚時股票賬戶市值37萬元。


財產2:女方婚前有基金賬戶市值18萬元,婚後女方一直未進行任何操作,離婚時基金賬戶市值20萬元。


財產3:男方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權,婚後男方與美國某公司簽訂了股份置換協議,用這個國內公司的股權置換得到美國公司100多萬股票,後來還進行了定向增發,離婚時男方持有美國公司股票300多萬股。


財產4:男方還定期購買股票,因女方反對,男方用自己的婚前積蓄購買,後來股票中獎200萬元,扣除所得稅還剩餘160萬元。


法院認為:


財產1,男方婚後操作股票賬戶取得的增值部分15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


財產2,女方持有的基金賬戶一直沒有進行任何操作,不屬於共同財產,不用分割;


財產3,男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權屬於個人財產,但婚後置換美國股票,取得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


財產4,男方在婚內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彩票,婚姻法中沒有特別規定為個人財產,應當認定為一方其他合法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分割。


一審判決後男方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律師評析:


1、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關於孳息的評述:


孳息是一個法律術語,源於羅馬法,指的是從原物本體中產生的物。比如母牛生出來的牛犢,屬於孳息。


嚴格來講,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和婚姻法第十七條是有衝突的,比如婚前一方購買的農場,婚後雙方共同經營,農場果樹結下的果實,母牛生下的牛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應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觀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應當進行限縮性解釋。上面講到的婚前購買農場婚後共同經營,農場產生的果實和牛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再比如,婚前一方購買的房產,婚後用於出租,婚後收取的租金,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前,上海的法院認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對方沒有參與協助出租事宜的,也可把租金認定為孳息。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表示不認同,因為要舉證自己沒有協助出租是很困難的,而且另一方維護家庭做家務也應當視為對出租獲得收益的一種間接支持。


3、關於自然增值的評述:


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婚後完全沒有付諸勞動,完全靠市場因素實現增值的,才能屬於個人財產。本案中男方婚前取得的公司股權,婚後進行置換,有付諸勞動,因為是否進行置換,當事人有選擇權,而且置換過程中還需要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因此法院判決為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問題。


本案中女方婚前持有的基金,婚後完全沒有任何操作,全靠市場自然增值,因此法院判決為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男方購買的彩票,也包含了男方對彩票的研究和思考,付出了勞動,因此法院判決為共同財產。


三、總結: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在大多數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沒有付出任何勞動,完全依靠市場和自然因素取得的,才屬於個人財產。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部分的認定應採用限縮性解釋。


婚前購買的股票和基金,婚後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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