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彩禮裁判依據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二、 如何判斷彩禮?答:司法解釋(二)中涉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道德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不能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三、 可訴請返還彩禮的當事人範圍如何把握?答:由於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僅限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對於實踐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雙方為原、被告的彩禮返還訴訟或在涉及彩禮返還的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實際給付人或自己不是實際接受人的抗辯,由於彩禮給付實際就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對此抗辯可不予採信。四、 彩禮給付後,男女雙方僅是形成同居關係,為此,給付彩禮的父母或親屬依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能否支持?答: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的,彩禮應當返還。實踐中男女雙方可能基於對法律規定的不瞭解而僅形成同居關係,但是法院釋明相應法律規定後,男女雙方基於感情善可能願意補辦登記,若人民法院簡單地判決返還彩禮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發矛盾,因此在審理上述情形的彩禮返還案件時,人民法院應根據個案實際情況,必要時可以向同居的男女雙方釋明法律規定,在其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判決返還。廣告查看詳情五、 應當返還的彩禮範圍如何把握? 答: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卓越,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於購置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我們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四十三、 【彩禮問題】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涉彩禮糾紛一般應列夫妻雙方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訂)二十、 人民法院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時,應將存在婚約關係的男女雙方列為原、被告,如果彩禮給付人或者接收人並非存在婚約關係的男女雙方,人民法院可以將彩禮給付人或者接收人列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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