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很多在同一屋簷下生活的夫妻,都是一起掙錢一起花,但是也有不少夫妻把賬算得明明白白的,在離婚時還拿出對方婚內打下的借條,要求對方還錢,那麼,婚內夫妻雙方所寫的借條有效嗎?
情形一
夫妻間簽訂欠據 但債務並未實際發生
李小虎和妻子王小蒙總因李小虎喝醉酒生氣。後李小虎和妻子王小蒙約定,如果李小虎再喝多,喝多一次就寫一張欠條給王小蒙。一年後,王小蒙與李小虎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妻子王小蒙拿著一大摞欠條到法院要求李小虎還錢。
尚法君
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即俗稱的AA制,夫妻間可以享有自己專屬財產;且我國法律不禁止夫妻間作為民間借貸關係的主體。但借條的產生必須以一定的借款事實為基礎,因此案中李小虎與王小蒙並未實際履行該借款,故借款行為不存在,此項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情形二
名為借款 實際為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李小虎與妻子王小蒙想要花30萬元買個學區房,但因為手頭不寬裕,王小蒙把自己攢的私房錢15萬元拿了出來。李小虎與妻子王小蒙說這筆錢我肯定會還給你的,並且給王小蒙出具欠條。李小虎與王小蒙在該房升值後,將該房賣出,獲利頗豐。後李小虎與王小蒙因感情不和要離婚,妻子王小蒙拿著欠條到法院要求李小虎還錢。
尚法君
雖然該案王小蒙向李小虎支付了錢款,且李小虎向王小蒙出具了欠條,但無論是夫妻間買房行為還是售賣房屋行為,都是處分其共同財產,且該筆欠款用於夫妻間共同生活。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該借條不能認定為夫妻間借貸行為。
情形三
一方借款為處分個人實務 訂立借款協議且實際給付
李小虎在婚前因個人做生意虧損,便向妻子王小蒙求助,提出借款。王小蒙將自己婚前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作抵押向銀行貸款40萬元,並將貸款全部給付給李小虎。李小虎給王小蒙出具了40萬元欠條。後李小虎與王小蒙因感情不和要離婚,妻子王小蒙拿著欠條到法院要求李小虎還錢。
尚法君
李小虎向王小蒙借款,借款用於償還李小虎婚前債務屬於其個人事務,那麼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王小蒙可向李小虎主張償還借款。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6條規定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來源:寶泉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