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中未約定付款時間,可自打欠條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

吳宏、沈良琴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 評析】本案為買賣合同中的欠款糾紛,關於未約定還款日期的欠款,支付時間的確定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即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吳宏、沈良琴2010年1月19日出具欠條,逾期利息應當從該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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