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小三”是否有效?權威解答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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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個真實案例。

張男和趙女系2009年登記結婚,婚後夫妻共同經營一家餐飲店。2015年7月趙女無意間發現張男與李女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李女系俗稱的“小三”。趙女便留了一個心眼,開始監管家裡的財產情況,發現2014年8月份張男通過某銀行向李女轉了30萬元。趙女便向李女主張歸還,“小三”不予理會。趙女隨向法院起訴。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李女答辯稱,這筆錢系張男自願給她的,並且錢已經實際交付完畢,贈與完成不應當返還。就算要返還,那最多也只能返還一半,畢竟這些錢雖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也有一半是男方的。

那現在的問題是:小三是否應當返還這三十萬?如果應當返還,是返還全部還是一半?這一直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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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8期民事審判解答對這塊有了明確解答: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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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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