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規定:離婚後四種東西歸妻子擁有,想留都留不下

姻法新規定:離婚後四種東西歸妻子擁有,想留都留不下!

整個社會尋求著它在歷史長廊中留下的足跡,人類也不例外——-他們追求著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個性化的空間。人們總是或多或少地受到“潮流”的影響,隨後的改變將是潛移默化。大家好,歡迎來到小編的百家號,今小編和大家講的是婚姻法的規定,現在隨著人們的思想觀念的改變,離婚成為了一種時代的潮流,離婚率在逐年上漲,離婚的同時也會涉及到很多的問題,就比如孩子的歸屬和財產的分割,今小編和大家說說離婚後有四種東西必須歸屬女方,我們一起看看都是什麼東西。

婚姻法新規定:離婚後四種東西歸妻子擁有,想留都留不下

1:女方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不能算作共同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對於婚前財產男方是沒有權利獲得的,即使是離婚後也要歸還於女方。

婚姻法新規定:離婚後四種東西歸妻子擁有,想留都留不下

2:女方工傷賠償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夫妻關係維持之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有的財產除了約定的以外,都屬於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於共同所有的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分割,需要徵得配偶的同意,在婚姻中如果女方受到了傷害,出現了意外事故,或者出現車禍等賠償的所有賠償款,也歸女方所有。 工傷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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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遺產

繼承人在婚前繼承的,這屬於繼承人婚前財產,是不可以分割的。女方父母去世後,在遺囑中明確表示財產只留給女兒的,那麼這些東西也是隻歸屬女方的,男方並不享有分享權。如果父母有明確遺囑給女方,男方不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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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女方個人物品

陪嫁的物品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結婚後就意味著確立了婚姻關係,一般來說再婚後所得的財產應該歸屬夫妻雙方共同擁有,但是女方孃家配送的嫁妝應該屬於女房的婚前財產,屬於女房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女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女方的陪嫁應該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在新規定中不但說到了財產分割問題,而且對於女方的戶口也做出了說明,女方離婚後戶口保持不變,只是戶口頁上多出了離婚兩個字,第二種就是可以遷到孃家,第三種就是如果有自己的房產,也可以把戶口單獨遷移出來,大家現在知道了吧,對此您有什麼看法,歡迎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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