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離婚,股權應該如何處理?

湖南權度律師事務所(嚴晨律師)

近年來,離婚率上升,企業家群體離婚率又可能偏高。婚後財產的處理,包括股權的處理,都是棘手的問題。離婚事件,影響的不僅有家庭,還影響企業的發展。

自然人股東離婚的,其股權的處理應分為兩種情況來分別對待,一是該股權屬於個人財產的情形;二是該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股東離婚,股權應該如何處理?

1、股權屬於個人財產情形,即股東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據此,股東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雖系股東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看來,屬於個人財產的股權仍面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益分配問題。

2、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情形,一般又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夫妻雙方共同投資,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二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合股投資。三是夫妻雙方與他人合股投資,股東除了夫妻二人還有第三人。

(1)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該情形下的股權分割,一般直接平均分割股權,雙方各持股50%。


股東離婚,股權應該如何處理?

(2)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的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股東離婚,股權應該如何處理?

(3)夫妻雙方共同與他人投資成立的公司

該情形下的股權分割,一般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進行即可。

原則上,夫妻雙方可以另外約定財產的歸屬,配偶之間可以簽署婚前協議,約定配偶放棄就公司股權主張任何權利。但是,出於對配偶婚姻期間貢獻的認可,也為了取得配偶的認可,不至於夫妻關係由於股權關係亮紅燈。一方面,確保離婚配偶不干涉影響到公司的經營決策管理;另一方面,也保障離婚配偶的經濟性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