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婚後收益之歸屬問題,向來是我國婚姻法領域爭執不休的議題,而《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對此保持緘默,最高院在制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之時的立場亦存在反覆。這直接導致了司法實踐上的難題,典型問題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所有權的房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出租所得的租金,是否仍為該方一人所有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推翻原審判決,認定上述租金不屬於《解釋三》第5條中的“孳息”,因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從“夫妻協力”的《婚姻法》法理出發,巧妙地迴避了《解釋三》所採“孳息隨原物”的《物權法》原則,其判決是合乎情理的。然而該判決的理由並不能廣泛應用,原因在於:首先,租金、利息等收益被認定為非孳息,在學說上尚有討論的餘地,但若實踐中出現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自然孳息之歸屬問題,該判決就不存在借鑑價值,因為自然孳息被歸入孳息的範疇在立法和學說上都是無懈可擊的;其次,在很多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收益的定位並不清晰,如夫妻一方婚前承包的果園在婚後所結果實,若歸入自然孳息,則屬於該方單獨所有,若歸入生產經營收益,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最後,夫妻中的無產者為有產者之個人財產的收益一般是有所貢獻的,這種貢獻可能是直接的勞力付出,亦可能是間接的支持幫助,該判決實質上未反對《解釋三》的規定,仍認定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後孳息為有產者個人所有,這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法理基礎。
司法實踐上之所以出現分歧,究其根本,是法律解釋存在不明確之處。《解釋三》的立場是將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劃分為孳息、自然增值和生產經營性收益三個部分,並規定孳息和自然增值屬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生產經營性收益則屬夫妻雙方共有。從學理上觀察,該規定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外延劃分的模糊。孳息、自然增值和生產經營性收益三種類型的劃分並不周延,因為孳息中的法定孳息與生產經營性收益存在一定的重疊。就如在上述判決中,租金的定性存在爭議,其原因在於我國《物權法》對孳息、自然孳息、法定孳息的內涵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有學說認為,《物權法》中將租金、利息等因法律關係所得的收益定義為法定孳息,進而歸入孳息範疇的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租金、利息等是義務人以個人財產所支付的,與相應法律關係中的原物無涉,而天然孳息與原物之間存在必然的生理聯繫;此外,租金、利息等的所有權實際上是依靠傳來方式取得的,即從義務人處受讓所有權,而天然孳息的所有權是由權利人首次取得的,屬於原始取得。綜上所述,法定孳息與天然孳息存在本質上的不同。孳息指由原物滋生之新物,故不存在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的區別,孳息應只包含天然孳息,租金、利息等收益不屬於孳息的範疇。
第二,理論基礎的錯位。我國《婚姻法》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其法理基礎是“夫妻協力”,其中包括獲取財產或使財產增值的直接協力和支持照顧等間接協力。基於此,夫妻一方依《勞動法》規定所得工資、依《合同法》規定所得贈與物等,皆因《婚姻法》的特別規定而為夫妻雙方共有。這是因為《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主要規範外部關係,《婚姻法》則著眼於內部關係,是關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的特別規定。同樣地,《物權法》中“孳息隨原物”的一般規則不再適用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孳息的歸屬確定,該種孳息應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配套規則的缺失。在比較法上,夫妻財產製存在共同所有、個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三種立法例,如《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規定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一律屬於個人所有;法國則採取了第三種模式,同時吸取美國判例中所提出的“貢獻原則”,確立了完善的夫妻相互財產補償制度。此外,俄羅斯和法國均對家務勞動的價值予以肯定。也就是說,儘管在俄羅斯和法國,某些婚後財產的所有權為夫妻一方單獨取得,但付出勞力的另一方可以即時獲得相應的補償,且這種勞力不限於直接為取得財產所作的貢獻。而我國所規定的夫妻經濟補償請求權適用範圍有限:僅在夫妻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之時,為家庭付出的一方才可請求補償,且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條件。在相應配套制度不完備的情況下,法律的天平傾向了個人財產保護,而忽視了夫妻共同體的價值。
在相關法律未對上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之前,司法實踐中法官有必要通過法律解釋來達成公平公正的判決,立法部門亦應儘快制定相關法律,以定分止爭。
第一,解釋論:收益類型化與配套措施的完善。首先,目前學界對於收益的類型化基本已達成共識,即包括孳息、自然增值和生產經營性收益三種。這樣的外延劃分在我國法律的大環境下是不甚清晰的,因為《物權法》雖然提出了法定孳息的概念,卻並未界定其內涵,這便為法律解釋留下了空間。如上所述,租金、利息等收益應作為生產經營性收益看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外,依據“貢獻原則”,夫妻共同勞動所收穫的天然孳息亦應歸入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在當前中國法的語境下,該種孳息仍屬於有產方個人所有,但司法實踐中應允許付出勞力的無產方以無因管理為由請求補償費,因為儘管夫妻為法定共同體,但《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義務並不包括一方必須為另一方的財產收益作出貢獻,所以無產方付出勞力並不是在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立法論:明確各類收益歸屬的法理基礎。《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婚後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原因在於婚姻實際上是一種身份契約,工資作為純勞力付出所帶來的收益,理應因夫妻間緊密的人身關係而由夫妻共享。同理可得,生產經營性收益歸入夫妻共同財產亦合乎法理,因為其取得大部分依賴於勞力,儘管原物(如機器設備)的存在也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這些生產工具絕不可能主動增值。由此可見,將租金、利息等所謂“法定孳息”歸入生產經營性收益是有根據的,因為租金、利息等收益的取得是以法律行為為基礎的,這意味著單純的原物(如銀行存款、租賃物)不必然產生收益,只有在所有權人積極與他人締結法律關係之時,才有收益的累積,而上述他人在未使用原物的情況下,依然需要依照合同約定支付收益,這意味著該類收益的產生更加依賴於勞力而不是原物。此外,依據馬克思剩餘價值學說,生產出新的勞動產品並將其通過市場出賣後變換成貨幣才有增值的可能,產生出所謂的利息。該多出部分與資本無涉,而只為生產加工人即勞動者創造。
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的產生則不同:天然孳息是原物按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自然增值是原物按社會經濟規律產生的收益,其狀似與勞力毫無聯繫,依照“貢獻理論”,應屬於有產方的個人財產。但天然孳息產生的數量是與勞力有關的,如夫妻共同辛勤料理果園,果實產量可能會增加,收益也會上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可能會使另一方付出機會成本,如放棄購房機會等。此外,夫妻一方承擔家務勞動的行為也會減少另一方本應負擔的機會成本,從而使得淨收益增加。綜上所述,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平衡個人利益,這種共同財產應該是推定的,有產方可以通過舉證證明來推翻這一結論。
這樣的制度設計也正好迎合了《物權法》的原則:生產經營性收益一般體現為金錢,金錢“佔有即所有”,因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孳息和自然增值是物在數量上和質量上的增加,對物的佔有之法律效果是推定所有,因而規定為夫妻共有,但可以舉證推翻。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姻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合理的婚姻財產製度是家庭穩定的助推器。因此,我們應摒棄資本優先於勞力的理念,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在保護個人財產和維護婚姻共同體之間取得平衡。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李欣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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