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留遺囑與後媽爭遺產,據理力爭且看花落誰家

案件回放

夏天佑與王利珍有婚生女子夏小天、夏小珍,王利珍於2007年去世後,夏天佑與孫某登記結婚。夏天佑於2018年7月去世,生前有存款187.56萬元,未留有遺囑。因遺產糾紛,夏小天、夏小珍決定提起訴訟狀告後媽孫某,請求判令夏天佑存款187.56萬元由原告及被告共同繼承。

未留遺囑與後媽爭遺產,據理力爭且看花落誰家


被告提交山東某興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婚前財產約定見證書,用於證明在被告與夏天佑登記時男方個人婚前無財產,財產及其他均無。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見證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婚前財產約定書並沒有約定男方夏天佑是否有婚前存款。

經查,2016年1月25日,夏天佑將95萬元轉到交通銀行自己的賬號,同日,分兩筆70萬、25萬元轉入被告孫某的交通銀行賬,被告用該95萬元於當日投保了年金保險。

被告辯解,上述95萬元是夏天佑贈予被告,系婚內贈予,屬被告個人財產,原告無權繼承,當時被告與夏天佑感情非常好,是為了保障被告在夏天佑百年之後的生活,而且贈予被告之後,被告購買了保險。二原告不認可。

經質證,證實原告主張的夏天佑生前存款95萬元當中包括了夏天佑與前妻王利珍的夫妻共同財產57萬元。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被告孫某購買保險的95萬元當前現金價值1066878.36元,由被告孫某找給原告夏小天391188.73元、找給原告夏小珍

391188.73元。

恆略論法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賈秀清律師認為,王利珍去世後,夏天佑名下轉入被告交通銀行賬號的95萬元包含了王利珍與夏天佑的夫妻共同財產57萬元,該57萬元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夏天佑一人無權處分。其中一半28.5萬元歸夏天佑所有,另一半28.5萬元是王利珍的遺產。即該57萬元,原告夏小天分得9.5萬元,原告夏小珍分得9.5萬元,夏天佑分得38萬元。

本案中,計算夏天佑遺產數額,應當扣除二原告繼承王利珍遺產的份額,被告用95萬元購買的保險到期後所獲得的增值收益亦應當按照上述比例予以分配。

恆略律師提醒:

夫妻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主要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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