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後房產的權利到底歸誰所有?

婚前、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是很多夫妻、準夫妻心口的一根刺,有些準夫妻甚至因為買房房產登記在誰名下的問題鬧得不歡而散。那麼房產證到底該寫誰的名字呢?是否登記誰名就是誰的呢?

錢某(男)和徐某(女)結婚前,錢某的母親為兩位準新人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記在徐某的名下,並以她的名義辦理了住房按揭貸款。

可是這段婚姻並沒有持續很久。結婚四年後,雙方提出了離婚。錢某認為這套房屋應該是雙方共同財產,而徐某則堅持房子是自己的個人財產。錢某為了明確房子是雙方共同所有,將徐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確認這套房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婚前、婚後房產的權利到底歸誰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了當事人結婚進行出資購買房屋,由當事人婚後進行還貸,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應當視為對當事人雙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案例講到的情形可以概括為: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

除上述情形外,婚前、婚後房產的權利歸屬還包括以下情況:

1、婚前一方買房,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屬於其個人所有。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產權登記在準夫妻二人名下)。

3、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出資人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

5、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屋屬於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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