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軍婚的我,婚前風光無限,離婚時卻焦頭爛額,怎麼辦?

<code>作者:孫健律師
一名只做家事糾紛的婚姻律師,資深法律博主,知乎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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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結婚前,常常聽到有人說,“哇,兵哥哥真帥!以後如果我能嫁給他們就好了”。軍婚前的他們,曾經是那麼的嚮往和憧憬,但是往往結婚後,女方一人常年在家,擔負著家庭重任,照顧子女和老人,男方戍守邊疆,兩人分居多年。時間一長,就沒有了結婚時的那種甜蜜,漸漸得走向了婚姻終點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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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是一名現役軍人,從小就喜歡軍人的風格,成年後順利的入伍。在軍隊的十幾年光陰很快就過去,慢慢的父母開始催婚了。

B是一名護士,在醫院裡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到了婚齡,兩人經撮合認識順利登記結婚。

婚前,很多人羨慕B這位軍嫂。但是,婚後的生活讓B逐漸失去了耐心,她變得抑鬱憂愁,甚至性格也內向起來。加上兩人分居多年,最終還是沒能夠走到一起。

但是,問題來了,B想離婚,怎麼能迅速離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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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離婚程序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徵得軍人一方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而如何認定重大過錯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3條明確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綜合判斷”。

實務中,往往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包括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軍方一方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案例中B作為軍人配偶,想提出離婚,並得到支持,除上述軍人一方存在過錯之外,一般來說,如沒有特殊情形的,離婚時需A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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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傷亡保險金補助金等財產分割

在涉及軍人的離婚訴訟中,認定軍人個人財產的原則應當是判斷某一項財產是否具有嚴格的專屬於軍人特定身份的性質。

根據司法解釋二的規定,軍人一方所有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等等費用,屬於個人財產。因為這些費用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所以,案例中A雖然是現役軍人,如果在從軍過程中收到的傷亡保險金等費用,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認定為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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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財產分割

軍人作為我國特殊群體,在立法過程中既要保護軍人一方的利益,又要考慮到軍人配偶一方的利益。因此,對於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特殊費用的分割,要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時間計算。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明確了“軍婚的辦理過程中,涉及分割發放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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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案例中A如果即將退役,辦理復員或轉業外,對於A所得復員等費用,要具體根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年限計算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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