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到底能不能逃債?

如果離婚,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是否能夠規避共債的承擔?

答:不能。惡意逃債,還可能判刑!

首先,我們要知道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此司法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認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再看兩個真實案例:

案例一:錢某是某公司老闆,生意紅火,想繼續拓展業務,但缺資金20萬,於是向張某借款20萬並開具借條,但由於經營出現問題,公司破產,借款無力償還,為了保證正常生活,錢某和其老婆宋某協議離婚,將市值110萬的房產轉移到宋某名下,借款期限屆至,張某要求錢某用房屋抵債,但錢某說他和妻子已經離婚,房屋歸妻子所有,妻子宋某表示和錢某已經離婚,他的債務自己概不負責,於是,張某將錢某和宋某告上了法庭。

根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結合本案例,錢某與宋某雖然已經協議離婚,但此借款20萬是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所借款項,且錢某或者宋某均無證據證明夫妻間對夫妻共同財產有特殊約定,無法證明此債務為錢某個人債務,所以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房屋已經歸宋某所有,但仍可申請法院執行此房屋來償還借款。

案例二:王某因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法院判決賠償趙某13萬,但王某在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一直未履行判決,並且還通過辦理離婚的方式把債務全部歸自己,將財產都分配到家庭成員名下,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法院認為:王某為了達到不賠償或者少賠償的目的,通過辦理假離婚的方式將所有債務留給自己,所有財產歸於配偶,逃避執行的主觀意圖明顯,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依法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關於離婚後夫妻共同承擔的問題,《婚姻法解釋(二)》做了進一步的解釋說明:

《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也就是說,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夫或妻一方承擔的都是連帶責任。換言之,債權人可以任意向夫一方或妻乙方或夫妻雙方要求清償債務。至於夫妻之間的清償比例問題,只是夫妻內部分配的問題,債權人無須理會。

因此,離婚,並不能逃避共同債務。

對於離婚逃債的,債權人為維護自己權益,可採取如下方式:

1、以債務人、債務人的前配偶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只要債務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將離婚後的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兩人的財產約定無效,由離婚後的夫妻雙方共同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對債務人、債務人的前配偶的財產進行保全。

可訴前財產保全,也可訴中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執行。訴中財產保全的,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前配偶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也可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後,債權人可代位提起析產訴訟。

夫妻借貸的財物屬於兩人共有,償還時也應當由兩人共同清償。即使離婚後,任何一方依然負有連帶清償債務的責任。債權人應當密切關注債務人與其配偶的財產狀況,防止債務人或其配偶將財產惡意轉移。

離婚,到底能不能逃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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