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與其揪對方出軌證據讓其淨身出戶,不如認真清算財產

據統計,近幾年來我國離婚率節節攀升,而因為一方出軌導致離婚更是佔了相當大的比例。於是,一些教你如何找對方過錯,抓對方小辮子讓其淨身出戶的“營銷號”、“軟文”層出不窮。

這裡小編想說,這些文章與其說是宣傳知識,倒不如說是宣揚情緒,挑起社會矛盾,引發男女對立。

離婚時與其揪對方出軌證據讓其淨身出戶,不如認真清算財產

實際上,一個殘酷的事實是,根據《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注意,46條這段法條的末尾是“句號”而沒有“等”字,也就是說,法定的離婚過錯有且只有這四類

  • 重婚幾乎不可能,現在沒人這麼傻;
  • 同居非常難認定(
    出軌和有私生子都不能認定為同居);
  • 家庭暴力需要有十分完整的證據鏈,事實是很多女生受到家暴連警都不報,何談證據?
  •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能不可能。

想找私家偵探?勸你省省力氣吧!白花錢不說,還有可能把自己弄進去。

再者,本條規定的後果僅僅是“損害賠償”,不是“少分或不分”。即使男方有以上一個甚至全部過錯,法律也僅僅規定是給予離婚賠償,對財產分割幾乎沒啥影響(實踐中,離婚賠償數額微乎其微,多了也就萬把塊)。

而對於47條,是整個婚姻法中唯一一個規定可以讓對方少分或不分,但男方只要“啥也不幹”,就不會受到影響。

所以

希望大家不要被一些“法盲小說”洗腦

總想揪對方小辮子

讓他淨身出戶

離婚時

清算夫妻財產才是最重要的

離婚時與其揪對方出軌證據讓其淨身出戶,不如認真清算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

一、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雖然平時用不到,也取不出來,但不妨礙這屬於共同財產。但是注意的是,

  1. 要區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是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離婚時只能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2. 其次,按照國家規定,離婚並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所以應經過折抵後,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二、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買斷工齡款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有關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所在企業發放的買斷工齡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頁。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頁。

五、一方在體育競賽中所獲獎牌、獎金

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徵,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的財產。

六、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依照《保險法》第21條第3款、第60條第1款、第63條的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依照上述規定和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本書編寫組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頁。

七、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頁。

八、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認定及其處理》,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頁。

九、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所有權歸屬問題

關於本節十分複雜,情況種類較多,小編之前已專門發文

一文讀懂,婚前、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到底歸誰?

十、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

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能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公司”如何處理》,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242頁。

福利分房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曾經是我國城鎮居民獲取住房的主要途徑。通常,人們將這些原本福利分配的公房依據相關規定出售給個人所有的房屋,統稱為房改房。[2000]法民字第4號覆函中所涉及的,就是此類房屋。依據該覆函,“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只是屬於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確認所購房屋的性質,關鍵在於判斷購房款項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後來,隨著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開始由房屋實物分配形式不斷向現行的貨幣化分房推進和演變,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應運而生。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在第十一條等相關條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細化,將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前述覆函所指的“工齡優惠”與司法解釋中所涉及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在性質、指向、內容等諸多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第4號覆函與司法解釋(二)在此類問題上不存在衝突。

此外,網民還提出對夫妻雙方僅一方健在情形下購買的公有住房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房改房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定時期的特定產物,關於房改房的出售、產權歸屬等問題,極為複雜。需要在對諸如有關部門的相應規定、售房單位的具體意見和情況、房改時是否享受了雙方工齡優惠、配偶中的另一方是否因分配該房屋而失去了其在本單位另行分房資格等多方面的因素綜合考量後,才能做出認定。也就是說,此類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後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覆函》[2000]法民字第4號”建議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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