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離婚時,房產的5種處理方式,看看對你有好處

房產重要嗎?在離婚率節節攀升的今天,關於離婚的糾紛越來越多,絕大多數來自於財產,而房產作為財產的重要形式,自然也是離婚時財產分割的重點。有多少夫妻在感情破滅後,就為了房產鬧上法院,不管是以前還是現在,有的人打著離婚房子至少分一半的想法,將有房子作為結婚的一大條件。

而新婚姻法出臺以後,在財產分割方面確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房產的歸屬再也不是平分這麼簡單了,很多人離婚分走半套房的美夢也就此破滅了!

離婚時房產該如何分割,還是要看房產的屬性,根據最新的《婚姻法》中相關規定,離婚時房產就該這樣處理:

《婚姻法》:夫妻離婚時,房產的5種處理方式,看看對你有好處

1、婚前房產

夫妻中其中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子,自己獨自付清了全部房款並獲得房產證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新婚姻法的規定中,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在婚姻存續期內進行過戶(也就是所謂的加名字,經過法定程序的)了,即認為是自願將自己的個人房產以一定的比例(比如一半產權)贈送給自己的配偶,這樣的操作是對個人財產的合法處置,是有效的,所以過戶加名後的婚前房產,在離婚時可分割。

2、贈與房產

婚前受贈的自然還是婚前個人財產,但若是婚後受贈的,就要看受贈對象了;如果是贈與夫妻雙方的,那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但若是贈與個人的,則仍然是個人財產,不予分割。比如說婚後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資購房贈送給自己的子女,則該房產雖然說婚後獲得的,但仍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夫妻離婚時,房產的5種處理方式,看看對你有好處

3、共同房產

共同房產有一個特徵就是夫妻雙方對該房屋的購買都有出資,無論是夫妻雙方在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且在婚姻存續期內獲得房產證的,還是由其中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然後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獲得房產證的,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房產的認定不以房產證上的名字來定,而是根據購房資金來定的,哪怕婚後購房辦房產證的時候只登機了一個人的名字,但離婚時,只要能夠證明該房產是婚後購買的(看日期),就可認定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4、無所有權的房屋

未過戶的二手房或購買的小產權房這類房產,由於夫妻雙方都沒有實際產權或者說該房產牽扯到第三方利益,因此在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一般來說是不分割或協商分割的。比如說,已付款但未過戶的二手房,要麼雙方協商平分(或以其他方式分割且達成一致意見),要麼就與第三方解除買賣關係,對方退還購買資金,然後夫妻雙方分割該儲蓄金。

《婚姻法》:夫妻離婚時,房產的5種處理方式,看看對你有好處

5、子女名下房

現在不少家庭為了避免以後過戶麻煩,也擔心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自己突發意外會導致房產落入他人之手,而從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就直接在把房產落在子女名下。

這類房產在法律中認定為夫妻雙方對子女的贈送,法律也沒有規定房產必須屬於成年人,因此未成年子女也可以擁有個人財產,這種房產嚴格意義上來說屬於子女,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屬於夫妻中任意一人,因此即使夫妻雙方有出資,在離婚時雙方都是分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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