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徵稅知多少?

營改增後26項差額徵稅項目

(截止2019年3月6日)

  1.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2.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於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併為其工作的服務為勞務派遣服務。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3.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以及其他安保服務。

  (1)一般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外派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6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4.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5.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以取得的預收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適用2%的預徵率計算預繳稅款,向建築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財稅〔2017〕5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6.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時,以取得的預收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預徵率(徵收率)計算預繳稅款,向建築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②《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③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在納稅義務發生時,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適用3%的徵收率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跨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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