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案看隱瞞境外存款罪

從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案看隱瞞境外存款罪


  據悉,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曾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發改委副主任、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2014年9月因涉嫌貪汙、受賄與濫用職權罪被羈押,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中國紀檢監察報》評論:輿論關注此事,正是因為人們痛恨腐敗分子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義之財,滿足親屬子女奢靡生活。現實中一些案例也正是如此,有的甚至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外,財產轉移到境外,隨時準備“跳船”。

  ……

  近來落馬官員的罪名之中,“隱瞞境外存款”這一項並不罕見。如,原廣東省公安廳警衛局局長陳榮貴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上海機場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吳建融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等等。


從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案看隱瞞境外存款罪


  何為隱瞞境外存款罪?

  概念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至於隱瞞不報的在境外的存款來源是否合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關於“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國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包括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存入金融機構的各種貨幣、有價證券、金融票證以及可兌付貨幣的貴重金屬等。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注:本款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發佈日期:2009年2月28日 實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移送檢察機關處置標準

  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16日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關於隱瞞境外存款罪立案標準的規定,隱瞞境外存款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監察機關應當作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處置決定。


從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案看隱瞞境外存款罪

ISBN:978-7-5174-0653-2

  本書分為五部分,共計涉及罪名107個。其中第一部分重點闡述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處置標準,涉及罪名88個;第二部分重點闡述監察機關辦理的可以由檢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處置標準。涉及罪名14個;第三部分重點闡述對被調查人逃匿或死亡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處置標準;第四部分簡要介紹對出境未到案的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犯罪移送檢察機關的處置標準;第五部分簡要介紹與監察機關調查工作關聯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涉及罪名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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