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OR不退稅?法院與稅務局爭鋒相對

退稅OR不退稅?法院與稅務局爭鋒相對

內容來源:晶晶的稅月


退稅OR不退稅?法院與稅務局爭鋒相對


今天我在網上看到一個有關退稅的案例,很有意思,和大家一起學習討論一下。


【案件背景】2011年,北京一個叫劉*秀的女人以私有房產抵債給沈*,在稅法上以物抵債屬於銷售行為。因過戶必須攜帶納稅證明,她就在北京西城區原地稅局繳納了營業稅及附加等4.6萬元。沒想到,劉*秀的前夫得知消息後,就狀告其非法佔有房產(雙方協議離婚時,明確房產歸前夫),後經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劉*秀與沈*之間的交易行為,並將房產收回確權在前夫名下。


【納稅人訴求】劉*秀在2011年繳納了4.6萬元稅款,直至官司結束後的2016年才到稅務局索要該稅款。理由是房產交易被法定撤銷,就沒有納稅義務了,稅務局應當無條件退稅。


【稅局答覆】


在經過了基層局和市局的稅收復議程序之後,兩級稅務局均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拒絕退稅。


稅務局的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稅務部門對條款的解釋意思是,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屬於稅務局發現的,沒有年限限制,必須無條件退稅;屬於納稅人自己發現的,必須在納稅之日起三年以內(即2014年度)申請退稅。2016年提起,已經超過三年,過期退稅就沒有依據了。


這裡關鍵點有兩個:一個是誰發現的,一個是三年期限。劉*秀自己發現的,超過了三年申請期間,就不予退稅。


【行政訴訟】
劉*秀 房產被收回鬧心不說,4.6萬還被沒收了,於是將稅務局告上法庭。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撇開了第51條的字面意思,毫不客氣地給稅務局上了一堂深刻的稅法課。火力集中到一點,就是國家為什麼要徵稅,對什麼行為要徵稅,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徵稅。法官認為,稅法的本質必須是對交易行為或者取得收益行為徵稅,有行為才徵稅,無行為不能徵稅。既然劉*秀抵債行為被法院撤銷,所謂產生交易或收益的行為就不存在了,對一個不存在的行為徵稅缺乏法律基礎。沒有徵稅基礎作依據,還被稅務局以超過三年為由,沒收稅款而不退,就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二審法院在完全支持一審判決的理論基礎上,又給了稅務局當頭一棒,將計就計地迴歸到稅務局的所謂執法依據第51條的立法精神上。即如何理解“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才可以退稅問題。法官認為,所謂“超過應納稅額”,其中“應納”是應該繳納的意思。即納稅人若想退稅,必須是應該納稅而多納了,才適合51條的退稅解釋

。而劉*秀不是應該繳納而多納了的問題,其本身就沒有納稅義務。雖然當時以稅款名義繳納了,但該交易被法院撤銷後,其繳納的就不是“應納稅額”了。既然不是符合稅法精神的稅款,就不適用51條規定,就必須退。

【原作者評論】


一審、二審的綜合裁判,算是讓我們搞稅法研究的大開眼界。一審法官不糾纏三年追溯期問題,若糾纏追溯期,劉*秀必敗無疑。上來就把落腳點集中在公平正義上。交易行為被撤銷了,多交的4.6萬就不退了?哪有這樣的邏輯?讓人感覺法官非常講道理。 二審法官深諳“武功唯快不破”的道理。如何正確理解法條的立法本意,這是他們的基本功。一個“應納稅額”的正確解讀,讓稅官的理解水平相形見絀,無言以對。用劉*秀繳納的不是“應納稅額”,來反擊稅官按51條處理的錯誤。


【晶晶亮評論】


其實,這個案子無論法院判退稅還是不退稅,我都沒有意見。為什麼呢?因為法院的判決是碾壓稅務局的決定的。就像玩撲克,如果說稅務機關的決定是四個2,法院的判決就是大小王,遊戲規則就是如此,不服不行。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呢?是法理,並且是對“應納稅額”做出了自己的解讀。
現實的問題是,這個案件即使稅務機關想做出退稅的決定,在處理決定書的政策依據一欄,哪一個稅務幹部敢寫,我依據的是法理和自己對“應納稅額”的解讀做出的決定?
法理能作為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個人對法條的理解能寫在政策依據中嗎?這樣做你確定不是拿自己的職業開玩笑?所以說,如果沒有明確的可以退稅的條款,我相信不會有人敢退稅,不論懂不懂這個法理。
其實,我個人認為,與其說這是一個關於被撤銷的交易是否徵稅的法理問題,不如說,這是一個退稅權利保護期有多長的問題。
欠債還錢也是天經地義的,但法院為什麼對這種民事權利只保護三年,而不是永久呢?同理,即便是被撤銷交易沒有納稅義務,但錯繳的稅款的退稅權利是不是永久,並沒有規定啊!
原本徵管法51條就是這麼一個有關退稅期限的條款,現在經法院這麼一解釋,好像又不是了。那麼希望權威部門,出一個正式的條款,說被撤銷的交易的退稅權利是無限期的。只要有規定,我相信,稅務幹部肯定會按規定退稅的,如果沒有,那今後類似事件,也只能是煩勞法院依據法理一次次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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