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OR不退税?法院与税务局争锋相对

退税OR不退税?法院与税务局争锋相对

内容来源:晶晶的稅月


退税OR不退税?法院与税务局争锋相对


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一个有关退税的案例,很有意思,和大家一起学习讨论一下。


【案件背景】2011年,北京一个叫刘*秀的女人以私有房产抵债给沈*,在税法上以物抵债属于销售行为。因过户必须携带纳税证明,她就在北京西城区原地税局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等4.6万元。没想到,刘*秀的前夫得知消息后,就状告其非法占有房产(双方协议离婚时,明确房产归前夫),后经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刘*秀与沈*之间的交易行为,并将房产收回确权在前夫名下。


【纳税人诉求】刘*秀在2011年缴纳了4.6万元税款,直至官司结束后的2016年才到税务局索要该税款。理由是房产交易被法定撤销,就没有纳税义务了,税务局应当无条件退税。


【税局答复】


在经过了基层局和市局的税收复议程序之后,两级税务局均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拒绝退税。


税务局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税务部门对条款的解释意思是,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属于税务局发现的,没有年限限制,必须无条件退税;属于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必须在纳税之日起三年以内(即2014年度)申请退税。2016年提起,已经超过三年,过期退税就没有依据了。


这里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谁发现的,一个是三年期限。刘*秀自己发现的,超过了三年申请期间,就不予退税。


【行政诉讼】
刘*秀 房产被收回闹心不说,4.6万还被没收了,于是将税务局告上法庭。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撇开了第51条的字面意思,毫不客气地给税务局上了一堂深刻的税法课。火力集中到一点,就是国家为什么要征税,对什么行为要征税,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征税。法官认为,税法的本质必须是对交易行为或者取得收益行为征税,有行为才征税,无行为不能征税。既然刘*秀抵债行为被法院撤销,所谓产生交易或收益的行为就不存在了,对一个不存在的行为征税缺乏法律基础。没有征税基础作依据,还被税务局以超过三年为由,没收税款而不退,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审法院在完全支持一审判决的理论基础上,又给了税务局当头一棒,将计就计地回归到税务局的所谓执法依据第51条的立法精神上。即如何理解“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才可以退税问题。法官认为,所谓“超过应纳税额”,其中“应纳”是应该缴纳的意思。即纳税人若想退税,必须是应该纳税而多纳了,才适合51条的退税解释

。而刘*秀不是应该缴纳而多纳了的问题,其本身就没有纳税义务。虽然当时以税款名义缴纳了,但该交易被法院撤销后,其缴纳的就不是“应纳税额”了。既然不是符合税法精神的税款,就不适用51条规定,就必须退。

【原作者评论】


一审、二审的综合裁判,算是让我们搞税法研究的大开眼界。一审法官不纠缠三年追溯期问题,若纠缠追溯期,刘*秀必败无疑。上来就把落脚点集中在公平正义上。交易行为被撤销了,多交的4.6万就不退了?哪有这样的逻辑?让人感觉法官非常讲道理。 二审法官深谙“武功唯快不破”的道理。如何正确理解法条的立法本意,这是他们的基本功。一个“应纳税额”的正确解读,让税官的理解水平相形见绌,无言以对。用刘*秀缴纳的不是“应纳税额”,来反击税官按51条处理的错误。


【晶晶亮评论】


其实,这个案子无论法院判退税还是不退税,我都没有意见。为什么呢?因为法院的判决是碾压税务局的决定的。就像玩扑克,如果说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四个2,法院的判决就是大小王,游戏规则就是如此,不服不行。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是法理,并且是对“应纳税额”做出了自己的解读。
现实的问题是,这个案件即使税务机关想做出退税的决定,在处理决定书的政策依据一栏,哪一个税务干部敢写,我依据的是法理和自己对“应纳税额”的解读做出的决定?
法理能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个人对法条的理解能写在政策依据中吗?这样做你确定不是拿自己的职业开玩笑?所以说,如果没有明确的可以退税的条款,我相信不会有人敢退税,不论懂不懂这个法理。
其实,我个人认为,与其说这是一个关于被撤销的交易是否征税的法理问题,不如说,这是一个退税权利保护期有多长的问题。
欠债还钱也是天经地义的,但法院为什么对这种民事权利只保护三年,而不是永久呢?同理,即便是被撤销交易没有纳税义务,但错缴的税款的退税权利是不是永久,并没有规定啊!
原本征管法51条就是这么一个有关退税期限的条款,现在经法院这么一解释,好像又不是了。那么希望权威部门,出一个正式的条款,说被撤销的交易的退税权利是无限期的。只要有规定,我相信,税务干部肯定会按规定退税的,如果没有,那今后类似事件,也只能是烦劳法院依据法理一次次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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