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美國捐贈救災物資卻被美索賠20億,捐贈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師


最近美國疫情嚴重,國內企業開始對美進行物資捐贈,一些自媒體爆出“北新建材教訓”的新聞。


那麼北新建材的案件到底是什麼性質??真的是網傳的農夫與蛇的故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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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建材案是出口產品導致的


網傳北新建材案件的版本稱,2005年美國海嘯受災,北新建材應兩國政府的協調,向美國捐贈了幾百萬美元的紙面石膏板,結果引發訴訟,持續了15年左右。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北新建材賠償了20多億人民幣,整個過程訴訟費用支出超過3億元人民幣。


企業向美國捐贈救災物資卻被美索賠20億,捐贈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但事實是,北新建材當年是出口石膏板到美國,而不是捐贈。因此北新建材案只是一起國際貿易糾紛,並不是網傳的捐贈導致糾紛。因此廣大讀者切勿被帶節奏。

北新建材案件的原告是美國企業,其適用的法律是美國的相關法律,具體的來龍去脈在此不做探討。本文重點是想說,在國內進行捐贈,出現了問題,捐贈人需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捐贈人應該如何規避因捐贈物品帶來的法律風險?


2

捐贈物品導致受贈人受傷,

捐贈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中,除上述條款中涉及的兩項例外情形外,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即在捐贈合同中,贈與的財產存在一點瑕疵是不能過分苛責的。


企業向美國捐贈救災物資卻被美索賠20億,捐贈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慈善法》第36條規定,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定,被侵權人的請求權和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追償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因此,如果捐贈人是捐贈物品的生產商,捐贈物品因缺陷導致第三人人傷或物損的,需承擔嚴格的賠償責任。如果捐贈企業不是生產商,應依據過錯原則的歸責原則判斷其是否應當承擔產品侵權責任,類似於對於銷售商的歸責原則。在這一點與很多歐美國家一致,他們同樣採用StrictLiability歸責原則。


3

捐贈人應該如何規避

因捐贈物品帶來的法律風險?


從上述分析中不難看出,即便是捐贈也並不是完全沒有法律風險的,因此企業在對外捐贈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企業向美國捐贈救災物資卻被美索賠20億,捐贈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首先,對外捐贈前一定要諮詢受贈方對產品的標準要求。無論中國還是美國都是一樣的。


其次,簽訂免責條款。在研究受贈人所在地的有關法律規定基礎上,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設計有關贈予合同條款,並在合同中約定免責與賠償條款。


最後,考慮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即便雙方簽訂贈與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免責與賠償條款約定只在捐贈合同當事人之間有效,並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建議購買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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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規:


《合同法》

第185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191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慈善法》

第36條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43條 被侵權人的請求權和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追償權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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