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開除、勸退在勞動法中的區別是什麼?

辭退、開除、勸退在勞動法中的區別是什麼?

步入職場後,換工作時總會面臨辭退,勸退和開除的情況,這三者到底有什麼樣的區別?什麼情況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這裡我們就結合勞動法來簡單探討一下。

事實上勞動法中並沒有單獨提及這三者,嚴格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有關於用人單位人員減少的用語是解除勞動合同及裁減人員。

辭退、開除、勸退在勞動法中的區別是什麼?

不過這並不影響我們對辭退、開除和勸退加以區別,這三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中,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具體來說是用人單位出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開除也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就是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辭退、開除、勸退在勞動法中的區別是什麼?

至於勸退,指的是工作單位與工作人員通過談話等方式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商量解決之意,沒有太多的強制性,如果被勸退的人員同意被勸退,可以看做工作單位主動與工作人員協商解決的。

關於三者具體的區別,就說影響最直觀的經濟補償方面,如果工作單位無任何正當理由,也沒有支付相關的補償或者走合法的程序便辭退員工或者說裁員,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勞動者不存在過錯但用人單位勸退勞動者的,屬於工作單位與工作人員商談解除合同,是要支付賠償款項的。至於開除前文已經提到,用人單位不用支付任何賠償甚至能索賠。

辭退、開除、勸退在勞動法中的區別是什麼?

另外開除、勸退、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行使;其結果自然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而總的解除勞動合同卻是能夠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行使的,用人方的權利含有開除、除名、辭退的手段,勞動者含有辭職權,雙方共同行使的則有特別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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