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勞動法規定工作八小時包含午休時間嗎?

在我國,工時分成三種:標準工時、綜合工時、以及不定時工時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實施的是第一者,也即“標準工時”。後兩者均可列為特殊工時。沒有猜錯的話,題主應該就是在實施標準工時的用人單位工作的。

在標準工時制度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勞動法:勞動法規定工作八小時包含午休時間嗎?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雖然勞動法中沒有明確界定,中午午休的時間能不能列入“八小時”。

但是我們現在可以引入一個“工作空間”的概念。在一般的用人單位裡,在沒有報備的情況下,員工在工作時間是不可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的,也即員工的“空間自由”是受到限制的。而中午午休,用人單位並沒有對員工做出任何的“空間”限制。午休時間員工完全可以休息,外出,且並未給用人單位付出任何勞動。

因此,在標準工時下,中午午休的時間是不應計入每天的“八小時”內的。

勞動法並沒有明確規定8小時是否包含午休,用人單位有權在規章制度中制定8小時是否含休息時間,可包含在內或在外。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國務院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46號1995年3月 25日修訂)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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