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帶薪年休假知識匯總

「勞動法」帶薪年休假知識彙總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體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的規定,員工只要符合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因此,原則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隻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帶薪年休假呢?就這一問題,應當明確兩點:首先,對於勞務派遣職工,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被派遣職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職工無工作期間可充抵年休假;對於非全日制職工,到目前為止並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覆函,“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員工一入職當年度雖不足一年,但可折算享受當年度年休假。

二、工齡的計算

由於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和相應待遇標準都與職工的工齡掛鉤,所以,明確工齡的計算方法也就顯得十分重要。

1、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即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

2、帶薪年休假待遇標準:按累計工作時間計算

帶薪年休假的待遇標準按照員工的累積工作時間進行劃分。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線性規定,並不排除當事人雙方高於該標準的意思自治。

三、具體帶薪年休假待遇的計算

1、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對於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一般情況按照累計工齡即可推知,但由於年休假按公曆年度計算,因而在入職和離職這兩種特殊情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複雜。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此,對於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後,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因此,對於離職員工,其離職年度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並且如果該職工在離職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無論是入職還是離職的員工,帶薪年休假折算後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計入,應當注意這裡並不是四捨五入,而是隻要不足一天即捨去。

2、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的計算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裡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四、帶薪年休假安排

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統籌安排年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合理的利用這一權利,實現員工利益和自身利益的統籌兼顧。對於員工的帶薪年休假,進行統籌安排,單位可以在徵得職工同意的前提下,跨一個年度安排,同時也可以選擇在業務淡季、法定節假日前後統一安排員工休假,以便與自身的生產管理相統一;用人單位應當對年休假、病假等各種休假進行分類管理,如果用人單位給與員工的年休假天數高於法定標準的,應當區分為國家法定休假和公司福利休假,明確休假順序為法定在先、福利在後;對於員工的工齡可以實行自行申報制,但申報工齡的同時,應當要求員工提供相應的憑據認定員工累計工齡,累計工齡的證明最好由政府機構出具;定期對年休假進行清理檢查,及時補足未休年休假及其工資待遇,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五、年休假中的週六、日要扣除嗎?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實施辦法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六、請病假時間較長,會抵銷年休假嗎?

病假時間達一定期限會抵銷年休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七、公司制度規定員工逾期不申請年休假過期作廢,這樣的規定有效嗎?

答:休假時間由公司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用人單位有安排義務,員工無申請義務。就算是單位規定過期作廢,員工仍可主張時效內的年休假工資(時效起算點各地做法不同)。單位應按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已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八、公司提前安排員工休完當年度年休假後,員工在年度屆滿前提前離職,公司能否將員工多休的天數折算工資扣回?

答:不能。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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