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六類人企業不得以裁員?

不得以裁員方式解除6類人員勞動合同

“企業裁員時,要保護相對特殊群體。”汪忠表示,用人單位必須明確,“不得以裁員方式解除6類人員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六類人企業不得以裁員?

這六類人員主要包括職業病、孕產婦和快退休職工,具體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尤其是女職工,國家更是有明確規定。”汪忠表示,《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等。“那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哪些情形呢?”汪忠介紹,包括3種情形。

勞動法:六類人企業不得以裁員?

第一,擔任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的。根據有關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勞動法:六類人企業不得以裁員?

第二,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員工。根據集體合同規範規定,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

第三,保留勞動關係的服兵役人員。原勞動部規定,職工應徵入伍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應當與其繼續保持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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