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勞動法對試用期如何約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同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可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試用期長短時,不得超過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勞動法:勞動法對試用期如何約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