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HR和勞動者都不知道:辭職,勸退,辭退之間的差別

很多HR和勞動者都不知道:辭職,勸退,辭退之間的差別

昨天去一顧問單位,一個HR勸退一個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原因清晰醒目的寫著“辭退”,毫無疑問,該HR根本沒有區別辭退和勸退的區別,更未考慮到協商解除以及單位單方解除所產生的法法律後果之間的區別。

平時也有很多勞動者向我諮詢,問“單位不買社保,辭職後如何主張經濟補償金。”問“單位違法解除,如何向單位賠償。”我問“已經辦理離職手續了嗎?離職原因是?”遂答“辦了,個人原因”。然後,也許已經就沒有然後。

其實,很多HR和勞動者都不知道:離職程序和原因對於經濟補償以及賠償等的影響至關重大。下面本律師就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及結合四川省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以及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給大家解析一下:辭職,勸退,辭退之間的區別:

一、 勞動者以“個人原因”自動辭職的,是沒有任何補償以及賠償的,如果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的原因辭職,需要在辭職的時候就列明辭職理由,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很多HR和勞動者都不知道:辭職,勸退,辭退之間的差別

實務中,很多勞動者出於心態,面子等各種原因都會先離職,再申請仲裁,與單位“秋後算賬“。為了離職手續辦理的順遂,勞動者一般都會以“個人原因”作為離職原因,但一旦以個人原因辭職後,是無法再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第26條.

勞動者以其他理由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 勸退屬於用人單位提出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直後的協商解除,而並非公司辭退,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此看見,基於勸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是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而辭退,作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是無需和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以及四十一條所列情形時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以及第四十一條第四款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除卻上述法定解除情形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會構成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關於賠償金的支付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由此可見,勸退和辭退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大不一樣的,另外,不得不提的是,很多有經驗的HR在勸退達成一致後,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時,都時按照勞動者個人原因辭職辦理的相關手續。

三、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很多HR和勞動者都不知道:辭職,勸退,辭退之間的差別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關於“非本人意外中斷就業”的具體情形,《失業保險金申領辦法》第四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終止勞動合同的;(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由此可見,離職的原因以及離職流程是會影響到失業保險金的領取的,自己因個人原因離職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綜上可見,解除勞動合同中,辭職,勸退,辭退之間的差別是很大的,所以,用人單位HR,以及勞動者對此都要由一定的瞭解。歡迎大家留言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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