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必須懂的勞動合同法

一.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參閱《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針對特殊行業)。

二.勞動合同有時限(參閱《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十二條、十四條、八十二條)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月內,公司應找你簽訂勞動合同。超出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勞動合同,公司需向你每個月支付2倍工資。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等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參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四十四條)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決定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這麼拿〈參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總的來說,經濟補償金=基數x年限。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基數可剔除加班工資,經濟補償的基數不低於最低工資,經濟補償的基數不高於三倍平均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五.支付經濟補償金

1.試用期內,單位因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行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參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2.試用期內,單位因下列原因解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且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參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六.這些合同要慎籤。

口頭合同:沒有簽署書面合同文件

簡單合同:條文沒有細節約束

抵押合同:要求繳納證件或財務

雙面合同:一份合法的“假”合同,一份不合法的“真”合同

生死合同:含有“工傷概不負責”等字眼

“暗箱”合同:不向求職者講明合同內容

賣身合同:要求幾年內求職者不可跳槽至同行業公司工作

霸王合同:合同只從單位角度出發,求職者處於被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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