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如何避免在IPO業務中成為憤怒股民的“靶子”

【導語】股民都知道,美國律師經常煽動股民集體訴訟,股民不用付一分錢,只需要將賠償的一部分錢給律師就行了。現在輪到中國了,不過卻是法院在號召股民訴訟。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同時在官方微信、《人民法院報》《中國證券報》刊登《“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公告》(以下簡稱《五洋債公告》),宣佈採取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審理該案,通知相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登記。

杭州中院在《五洋債公告》中,表明:2018年9月起受理了“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投資者時浻等人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志樟、德邦證券有限公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


律師事務所如何避免在IPO業務中成為憤怒股民的“靶子”

杭州中院在《五洋債訴訟公告》中,認為:該系列案件的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原告人數眾多且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本院現依據《民訴法》第54條、《證券法》第95條發出公告,通知相關自然人權利人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向本院登記。......本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據瞭解,這是全國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第一案。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第95條規定了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制度,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律師事務所如何避免在IPO業務中成為憤怒股民的“靶子”

本文希望通過前述案件,來搞清楚下列問題:

1、集團訴訟的法律依據;

2、中介機構在IPO中的作用;

3、律所如何避免承擔責任。

集體訴訟的法律依據

一、先看看法律規定

杭州中院引用的是《民訴法》第54條和《證券法》第95條,要知道《證券法》是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民訴法》第54條規定:

第五十四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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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第95條的規定:

第九十五條 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併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上面的兩條法律規定,內容幾乎是一樣的,奉行的原則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就是說如果投資者不吭氣,就算你同意了,這個判決、裁定對你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你明確說“不參與”,那好,這個判決對你不生效,你愛幹啥幹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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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機構因為發行人的欺詐行為,承擔責任不止上述這一單

創業板300372的欣泰電氣,因為欺詐發行,成為第一隻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證監會在2016年7月份分別對欣泰電氣、保薦人興業證券、會計師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北京東易律師事務所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認為欣泰電子構成欺詐發行,各中介機構把關不嚴,也要承擔責任。

興業證券不敢得罪證監會,就先拿出5億元作為賠償股民的基金,但又不甘心讓自己一家機構承擔責任,於是又將欣泰電氣公司、會計師、律師起訴到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網於2017年9月18日發佈題為《二中院受理“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引發的證券糾紛案》的消息,興業證券為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自己先行賠付投資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應賠數額的損失,將欣泰電氣、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主管人員、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及直接主管人員、欣泰電氣相關責任人、欣泰電氣控股股東遼寧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被告訴至法院,索賠金額達2.27億元。

隨著我國《證券法》的修改,以及股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以後這樣的股民告中介機構的集團訴訟還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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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的時候,起到什麼作用,為什麼股民能狀告中介機構呢?

一、券商的作用

券商在公司上市過程中,起到主導作用。一個公司上市的過程大概要經過企業改制-輔導-申請文件的製作與申報-發行審核-定價發行-掛牌上市眾多環節。

這個過程中第一步“企業改制”應該是一切的基礎,是最重要的步驟。這裡改制主要是改變公司的組織形式,當然有時候也涉及改變公司的性質,比如由國企性質改製為民企性質。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上市必須為股份公司,所以公司要先由有限公司改製為股份公司,這個過程中大部分有限公司是需要引進新的投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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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之前,各個中介機構都要到位,畢竟從一開始就要為上市打好基礎,因為有的行為一旦做過了就不可能再改回來,所以要從一開始就要排除財務問題、法律問題、新的投資人的資格問題、原來的公司出資不規範的問題、股東出資不到位的問題等。

如果引入新的投資人,則涉及到新增註冊資本的作價問題,就必須對公司進行審計、評估,然後按照評估價格,或者其他估值方式來確定入股價格。

在企業上市過程中,券商始終處於主導地位,因為券商還有一個名字叫“保薦人”,就是這個上市公司是你“保薦”的,出了事情你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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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師的作用

會計師在公司IPO業務中,主要有以下工作:

1、對擬上市公司進行財務調查,根據調查的初步結果,對企業改制涉及的財務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2、協助你上市公司進行財務調整;

3、協助擬上市公司建立內控制度;

4、完成擬上市公司的業務重組的審計和增資的驗資工作;

5、根據上市安排,對擬上市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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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的作用

律師在企業IPO業務中,主要有以下工作:

1、進行法律盡職調查,並協助公司建立有關法律資料檔案庫;

2、參與改制方案的設計,論證法律上的可行性,同時協助做好清產核資、分析各投資主體和出資資產的產權歸屬,並確定土地資產、其它各種無形資產的處置方案;

3、協助草擬資產重組協議、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草案;

4、協助起草公司改制,參與股份公司設立的可行性研究;

5、根據需要,就公司上市與公司治理等方面問題,對公司相關人員開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6、出具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必備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7、針對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後發生的事實或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函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8、出具上市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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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哪種情況下可以起訴中介機構

根據最高法院2003年頒佈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起訴中介機構應該具備以下前提。

1、必須構成虛假陳述

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並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

2、必須經過證監會的認定

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雖然好多股民認為這一條規定的條件比較苛刻,有的上市公司明明構成了虛假陳述,但就因為證監會沒有認定,導致不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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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起訴哪些人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

(1)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2)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證券承銷商;

(4)證券上市推薦人;

(5)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6)上述(2)、(3)、(4)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5)項中直接責任人;

(7)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律師事務所如何避免在IPO業務中成為憤怒股民的“靶子”

律師事務所如何避免成為被告

一、必須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

律師在為發行人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對發行人的歷史沿革、股東情況、出資情況、股權變更情況、分紅情況、法人治理情況、規範運作情況等都有所瞭解。

而保薦人的律師主要是為保薦人的行為進行負責,與發行人的律師工作相比,工作內容要少,但律師不能同時作發行人和保薦人的律師。

律師也不能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係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

另外,律師在盡調過程中,一定要實地踏勘,不能走馬觀花,走訪董監高,一定要見本人,不能只收集身份證複印件,對發行人提供的一些關鍵性的、核心的資料都要保持懷疑態度。

一句話,小心行的萬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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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用其他中介機構文件要謹慎

按說律師只需要對法律問題承擔責任,但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時候,必須引用會計師的《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內控報告》等資料,引用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如果引用的這些資料有虛假,律師要承擔責任嗎?

證監會在“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的處罰中,對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的處罰讓律師感到無所適從,因為證監會處罰律所的依據竟然是律所引用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的時候沒有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

中國證監會認為,引用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應當盡到相應注意義務並加以說明。東易所簡單直接引用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及保薦機構的相關資料,對被引用文件的明顯瑕疵沒有履行一般注意義務,構成未勤勉盡責。 即中國證監會認為,東易律所沒有盡到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具有重大過失),對會計師得出審計意見的基礎財務數據錯誤沒有給予必要關注,導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見含有虛假記載。

這個認定,令東易律所甚至是律師行業的感到意外,進而成為爭議和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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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律所引用的是會計師事務所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證監會處罰決定書認定: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對大量大額應收、應付賬款異常紅字沖銷情況,未保持職業懷疑予以關注,繼而未設計和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欣泰電氣IPO期間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現在證監會擴大了律所的責任,讓律所也要核對會計師的主要數據?律師並沒有這樣的專業知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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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懷疑有問題,硬可不做

其實,律師在作IPO業務中,有時候也會遇到一些值得懷疑的事情,甚至發行人更願意給律師說實話,讓律師出主意,這種情況下律師當然能瞭解實際情況,但一些律師為了IPO業務上百萬的律師費,有時候會有點僥倖心理。

想想後果吧,雖然律師費上百萬,但如果被追責,那可能就是上億元的賠償呀。所以,一旦不能消除律師的懷疑,硬可不做。

總之,證券市場對中介機構來說,誘惑力很大,但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就看你能不能承受這種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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