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說法講理丨員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工傷嗎?賓館、餐廳限期停業交不起房租怎麼辦?


本期嘉賓:

廣西桂三力律師事務所 甘振中律師


說法講理丨員工感染“新冠肺炎”是工傷嗎?賓館、餐廳限期停業交不起房租怎麼辦?

主持人:甘律師律師我先問你一個問題啊,員工如果被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否確認為工傷?

甘律師: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分情況。

(1)根據《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函( 2020 )11 號)這個是人社部針對本次疫情出臺的最新規定,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為工傷。(2)因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員工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目前無明確規定,但是經檢索非典時期類似案例,還是傾向於認定為工傷的。(3)除符合上述規定的員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則上難以認定為工傷。一般按照醫療保險這塊來處理。


主持人:還不能一刀切,要區別對待。這個規定體現了在抗擊疫情期間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

甘律師: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對於因隔離治療留觀以及政府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公司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答案是不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的最新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該員工如符合上述情形,公司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主持人:既然不能解除合同,那員工因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是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或醫學觀察期間因為無法提供勞動,到單位上班,那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按這些被隔離觀察人員的工作報酬呢?

甘律師: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社部辦公廳最新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也做了類似規定,因此職工被隔離觀察期間,單位還是應發放工資的。工資標準根據各地的標準而有所不同。對於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在其醫療期內享受醫療期待遇,也就是單位不得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需要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根據各地的規定有所不同。


主持人:看來相關的部門及時的出臺了與新冠疫情相關的政策,還是比較暖人心,人性化的,既穩定了社會秩序,也穩定了人心,給我們的廣大的勞動者吃了一顆定心丸。除了大家比較關心的勞動關係的問題之外,大家好像還對這個房屋租賃方面的話題還是比較關心的,特別是房屋的承租方,這部分人很多是城市的打工者,他們常提出一些問題,就是我這2個月都沒收入沒工作了,這個房屋的租金能不能給我免掉啊,還有的承租人因為疫情的緣故,在外地沒辦法回到住地,那這個租來的房子相當於也沒有使用,那像這種情況,法律有沒有規定這種情況的租金是可以免還是不可以免啊。

甘律師: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市場產生的影響正逐漸顯現。可以預見,因此次疫情引發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有很多也將會陸續進入到司法程序。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以及我們對法院審判工作思路進行了研判,對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研究,對這些涉“疫情”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大概有以下幾點分析和建議。


首先,在疫情防控期間,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妨礙。根據租賃房屋的使用情況,疫情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影響主持人要有如下兩種類型:

一是民用類型,此類房屋以承租人自住為主持人。比如說,因春節假期和疫情防控需要,部分承租人因被感染、被隔離或者交通控制無法按時返回,在一定時期內無法繼續使用租賃房屋。

二是商用類型,此類房屋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疫情和防控需要,承租人無法對租賃標的進行正常的使用和收益,生產經營受到較大影響。


主持人:是的,很多企業比如餐廳、賓館無法正常營業或被要求限期停業,電影院、KTV、商場等消費娛樂場所客流下降、收入減少等。這個我們都是經歷過了。其實說實在的,我們心裡也很焦急,但是又無能為力。

甘律師:根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對房屋租賃市場的影響,此次疫情可能導致如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1.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糾紛。主持人要事實和理由為:疫情防控期間,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構成違約,導致出租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由承租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等。

2.承租人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此類案件的主持人要事實和理由為:因疫情防控需要,承租人不能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賃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承租人主持人張因疫情防控導致其經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成本過高,起訴要求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

3.承租人起訴要求減免租金的糾紛。此類案件的主持人要事實和理由為: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疫情防控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或不能完全使用租賃房屋,如果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負擔過重,壓力過大,故起訴要求減免租金。


主持人:出現以上的糾紛都是疫情防控導致的,承租人出租人肯定都不希望發生這樣的糾紛。誰都想把自己的損失降低啊,那出現了這樣的糾紛應該如何解決呢?

甘律師:一般我們建議:

1.及時通知,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希望通過不可抗力尋求救濟,免除責任,應當將合同因疫情導致的履行障礙及時告知對方當事人,以儘量減少不可抗力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同時,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履行障礙的證明文件。

2.積極溝通協商,變更合同條款從促進合同繼續履行的角度出發,建議合同當事人在疫情發生之後,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適當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儘量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產生。如果協商不成,建議承租人先行交納租金,防止因己方違約而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然後再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合同,減免租金。

3.注意固定和留存證據,主持人張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對解除或變更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具體到涉疫情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注意收集和留存有關疫情發展、防控措施以及造成合同履行障礙的證據。

比如,政府針對疫情發佈的相關政策,採取的具體措施等;承租人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入院治療的證據;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導致停產、停業以及經營收入驟減的相關證據。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存在協商溝通的,應保留相關往來函件、郵件、聊天記錄等,必要時可通過公證的方式予以固定。


節目播出時間:

《說法講理》節目在南寧電臺990新聞臺播出

每週二19:00-19:30首播

每週六19:00-19:3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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