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爭議如何解決?

時無雙


  (一)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在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後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徵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徵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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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過去政府徵地補償一個樣,集體土地入市還有啥得?把專家、代表、委員還坐在那商討。


安思羽901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可以先申請區縣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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