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深海里的愛人


我是有法365的企業小助手,針對該問題,給大家做出解答:


注意事項1:哪一方先提出的協商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的規定,如果企業主動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反之,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則企業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

注意事項2: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注意事項3,注意是否有特殊情況,如工傷、女職工三期、醫療期等特殊情況,需要個案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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