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法定必須出具的嗎?

1912015678居山老專家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法定必須出具的嗎?當然是必須出具的,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法都有明確的規定,不按規定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用人單位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作為一家負責任的單位,在員工離職時,依法為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書等法律文書,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凡是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保法的公司,都會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根據離職的情況,有不同的版本,一般來說包括“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書”等,各種證明書勞動部門都印發有相應的藍本,用人單位只需要按照固定格式填寫打印即可,這也是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不辦或是拖延辦理,都是一種失職行為。

第二,為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法定必須出具的。

社保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為員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並不是用人單位所說的可出可不出這麼簡單,而是作為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之後必須辦理的一項手續,也是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之後一份非常重要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書面證明書有什麼用?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是離職者非常重要的書面證明材料,既是個人經歷的歷史資料,也是自己人生履歷的證明文件,其主要作用有四個方面:一是作為證明在單位工作過證明材料,可證明自己工作經歷的真實性;二是很多新單位招錄新員工,需要看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可能不被錄用;三是在辦理單位繳納社保變更為個人繳納社保的主體時,社保局需要看個人離職證明;四是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必須要有離職證明。

總之,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同時也是一項必要的法定文書,並不是可出可不出的問題,而是必須要出具的法定文件;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書面證明文件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部門進行舉報並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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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終止後,出具解除合同報告書和代為轉移檔案是法律規定的,單位的說法不合法。

具體解析如下:

一、對於出具解除合同報告書,《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 也就是說,勞動關係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並放入員工個人檔案,在終止勞動關係15日以內,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2. 具體的做法是這樣的,現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已經全面實現網絡操作。員工入職,用人單位直接在社保網上辦理就業參保登記,然後從系統中打印《就業登記表》;跟勞動合同一起放入員工個人檔案;員工離職,同樣需要在社保網上辦理停保解聘登記,從系統中打印《解除合同報告書》,也要放入員工個人檔案一份。

3. 這樣,這段勞動關係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檔案:勞動合同、就業登記表、解除合同報告書。

4.勞動者到下一家用人單位入職,下一個用人單位再履行以上用工手續循環,最終勞動者在辦理退休時,輸入身份證號一查,每一段勞動關係都非常明確的在社保網上一一列明。

二、用人單位代為保管檔案的說法不合法。

1. 該用人單位未必具有檔案管理權。

一般來說,國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有檔案管理權,其他各民營機構是沒有檔案管理權的,需要存放到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部門代為管理。

2. 無論檔案是在本單位管理還是由勞動部門代為管理,勞動者離職後,15以內,都應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可以轉移到下一用人單位,無接收單位的,應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

3.所以,題中用人單位說勞動者沒來要所以一直代為保管的說法是不合法的。

三、用人單位不及時出具《解除合同報告書》,可能會被處罰或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89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上一家用人單位在社保網上做了停保和解聘手續,下一用人單位才可以做就業和參保手續。否則,社保系統會認為勞動者沒有解聘,無法進行下一用人單位的參保辦理。

2. 這樣,導致勞動者在新的單位無法繳納社保,由此導致的損失,將由原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應當在15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合同報告書和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否則,一旦給造成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晶說社保


你好,謝謝分享工作生活困憂,小哥樂意為您提供建議:

首先你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是有法律依據的,合同關係有始有終,以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具體如下:

首先理解其法律概念,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離職手續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表示勞動雙方終止權利和義務。

其次,法律法規依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以上建議,望能相助,如果需要,可以繼續關注,共同探討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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