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被省高院駁回,市檢察院受理後是否有權作出終止審查決定?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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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訴法的規定,高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可以向二審同級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院受理申請後,對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法情形進行審查,之後作出是否監督的決定書。

你所說的終止審查決定,應該是不予監督決定,也就是你的監督申請沒有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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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案件省高院受理後,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審查再審申請,認為符合本法之規定情形之一的,理應裁定指令再審。

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那麼再審申請被省高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可以向二審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市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正確,並無不當,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九十條的規定,在三個月之內作出決定不支持當事人的監督申請。

綜上:再審被省高院駁回,市檢察院受理後,完全有權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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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審判監督程序。如果市檢察院認為判決錯誤會按程序提請抗訴,否則終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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