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被逮捕判刑,親屬向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索要逮捕證、起訴書、判決書會給嗎?

鷹x眼


我有靠譜回答。

上述問題提及的都是法律程序問題。

逮捕證不能人家屬

一般逮捕有二種,一種是公安辦理的沒有起訴的刑事案件,這裡的逮捕是檢察院批准,公安執行。那麼在逮捕執行之後,會有一張“逮捕通知書”,這是送達給嫌疑人家屬的。

第二種是公安起訴的案件,在檢察院公訴到法院後,法院對該案件的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這也是公安執行,同時也有“逮捕通知書”。

所以這二種情況,如果公安沒有送達,可以索要逮捕通知書,但是逮捕證是不會給你家屬的。

起訴書不有給家屬

案件在公安偵查起訴時,會製作起訴書給檢察院,起訴後檢察院會給犯罪嫌疑人送達起訴書,家屬不會送達,所以索要也不會給。

判決書也不給家屬

正常判決後,判決書會給犯罪嫌疑人,家屬無需去索要。



月球賊亮


公檢法機關辦案都有各自的程序,該給你的,都會依法予以送達。關於逮捕證、起訴書、判決書三份法律文件,哪些會給,哪些不會給,我簡單說明一下:

一、逮捕證。逮捕,是公安機關在刑事強制措施屆滿後,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法定程序。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後,會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批准後,會向公安機關下達批准逮捕決定書,然後由公安機關製作逮捕證,執行逮捕。逮捕後,跟逮捕證配套的有一個逮捕通知家屬的文書,這個公安機關會送達給家屬的。逮捕證是不會給你的。你需要逮捕證的話,可以委託律師去調取。

二、起訴書。起訴書是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製作的一個法律文書。這個起訴書會在開庭的時候由檢察機關當庭宣讀,然後提出對嫌疑人的指控。這個東西檢察院不會給家屬,也只能由律師調取。

三、判決書。在法院審結案件後,判決書是會給一份當事人。家屬可以在判決生效後,會見當事人時,向當事人索要即可。當然,也可以委託律師到法院調取。


鄂州天哥


依我之見:不同的案情丶所涉及的不同訴訟內容丶家屬以什麼的訴訟主體身份參與該刑事訴訟,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對辦案機關要求‘’索要‘’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也就不同。

一,關於家屬‘’索要‘’‘’逮捕證‘’的問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逮捕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應根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律文書後,並經公安機關負責任人簽發‘’逮捕證‘’,對被逮捕人員執行逮捕時須出示該‘’逮捕證‘’並由被執行人親筆簽字或按印。同時,刑訴法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除極個別有妨礙偵查的外,一般案件執行逮捕後執行逮捕的公安機關依法必須在執行逮捕後的24小時內將執行逮捕的時間丶逮捕後羈押的場所書面告之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注意:法律只規定公安機關應告之逮捕的時間和羈押的場所,並未規定將‘’逮捕證‘’要告之其家屬,在此情況下,家屬有權‘’索要‘’逮捕通知書這一法律文書。

二,關於家屬‘’索要‘’起訴書‘’的問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應當將‘’起訴書‘’及副本和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在開庭前十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從上述法律規定看,‘’起訴書‘’,依法只能由法院送達給被告人,也勿需送達給其家庭,家屬也就‘’無權索要‘’起訴書。

當然,如果被告人系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且所犯之罪,受害人一方依法己提起了‘’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未成年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此種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其‘’監護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而監護人往往就是被告人的家長丶家屬,而案件涉及附帶民事部門家屬(監護人)就是民事部分的被告。此種情況,家屬作為附帶民事被告是有權‘’索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的。

三,關於‘’索要‘’判決書的問題。由於刑事判決書是經法庭審理該刑事案件,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所作出的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屬實丶罪名是否成立丶判處刑罰(量刑)是否得當丶造成的民事損害如何賠償的刑事和民事判決書,法律規定只能將該判決書送達被告人。

當然,如果被告人系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法律規定其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對於刑事判決是否上訴,作為家屬的‘’法定代理人‘’是有權知道判決書的內容。

同理,如果該未成年犯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家屬(監護人)己成為附帶民事被告,依法依理均有權‘’索要‘’到該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唐先明75443043


大實話:家屬不是執法部門,不可能想要什麼就給什麼的。

犯人被逮捕判刑,這種經歷我想沒人願意體驗,因為一旦體驗了,可能就會成為一輩子的噩夢,當然也肯定成為別人的噩夢,因為但凡是走到這一步肯定是給他人和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但是有的人卻十分好奇逮捕判刑的步驟是什麼?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樣一個案例分析,我們都知道被人逮捕判刑,首先是要證明他有罪,如果沒罪是不用被逮捕的,更不用被判刑。所以一些網友想要知道如果犯人被逮捕判刑,犯人家屬是否有權利向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索要逮捕證、起訴書、判決書等東西,因為只有看到這些東西,他們才覺得自己的家人有罪,不然總覺得是被別人冤枉了,所以他們究竟有沒有這個權利呢?

看完這個案例分析很多人心裡還是挺矛盾的,一邊覺得犯罪的人對別人造成如此大的傷害,家屬也應該有責任,更應該配合警方才是,另一邊則覺得即便有罪,也要證實一下,不過犯人家屬究竟有沒有權利索要這些東西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犯人被逮捕判刑都是上級已經批准的,他們也是按照程序來走的,所以他們是有逮捕證的,因此有權利對犯人進行逮捕的。而逮捕證他們也會在第一時間出示給犯人,也僅限於犯人自己,以便讓犯人認識到自己的罪行,並服從警方的逮捕,不然警方將採取更加強硬的措施。犯人被逮捕後的下一步相信我們都知道是什麼,那就是被送往關押地點,這時逮捕證就再次派上用場了,因為他只有出示逮捕證,看守所才會對該犯人進行關押,而看守所是執法部門是權利的,但是犯人家屬卻不是,所以他們不是想要什麼就要什麼,起訴書他們也是沒有權利索要的。

接著我們要知道自己的家屬被逮捕判刑,家屬不可能什麼都不知道,這也是法律不允許的,除非犯人犯得罪非常嚴重或者比較特殊。所以接下來法院會向犯人家屬送出判決通知書,但是需要走一定的程序,犯人家屬接到後可以聘請律師,為家屬進行辯護,這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最後想說的是,這種情況真的不希望任何人遇到,因為一旦發生必將有很多人受到傷害,所以一定要遵紀守法,千萬不要挑戰法律底線。同時也希望每個人都能多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這樣就能更好的配合警方工作,不過最重要的一點則是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這樣才能讓自己和家人感受到安全和希望。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逮捕證和拘留證是不會給家屬的,判決書可以向家屬送達。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拘留證,除非是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才能先行拘留。拘留以後,公安機關不用向犯罪嫌疑人家屬出示拘留證,到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除了無法通知或者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家屬有礙偵查的情況。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最遲三十條內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捕。檢察院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後,公安機關就會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證,但並不會向起家屬出示逮捕證,同樣只會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與此同時,逮捕證還要送達一份給看守所,讓他們辦理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當案件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清楚、指控的犯罪成立的,便會做出死去決定,並書寫起訴書提交到法院。法院收到檢察院提交的起訴書後,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但不會另行送達給被告人家屬。

之後,法院便會對該案件進行審判,審判終結後會做出判決,並把判決書送達給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可以送達給被告人家屬。也就是說,法院可以將判決書送達給被告人家屬,但不是必須送達給被告人家屬。如果被告人家屬沒有收到判決書,可以向法院索要。


綜上所述,逮捕證、起訴書不會送達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而判決書是可以送達給家屬的。


冰焰


這個問題涉及的程序比較多,時間跨度也有點大。下面結合我的工作實際談談個人的理解。

首先,根據題主所問,該案已經逮捕判刑,說明刑事訴訟程序基本走完了,按正常情況家屬能夠收到的法律文書都應該收到了;

其次,能收到文書的親屬是有範圍限制的,一般指近親屬(實際工作中會送達給最親的親屬);實踐中,送達可以是直接送達(包括叫家屬來取,較少採用),也可以郵寄送達(較多使用),這裡就涉及到郵寄地址是否真實有效問題,很多情況就是因為地址問題導致家屬無法收到相關法律文書。(注:只要有郵寄回執,辦案單位都算已經送達);

最後,不同階段送達文書種類和能不能送達給家屬都不一樣。正如很多人已經回答到的一樣,拘留決定書、拘留證和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都不會向家屬送達,僅僅會有個拘留決定通知書、逮捕決定通知書;而起訴書、判決書一般會直接送達給被告本人;

當然,如果委託了律師,律師可以查閱、複印相關的法律文書。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關注、點贊,也可以在評論區繼續討論。謝謝!


茂名supereasy


你提出這是不是你家遭遇的,刑事拘留證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以後,公安機關在接處警及受理立案偵辦過程中,確定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嫌犯有可能毀滅證據、自殺、逃跑等影響偵查,而採取的強制控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並開具出強制措施憑證的,稱之為刑事拘留證。會在刑拘的24小時內會告知其家屬,因何案由被刑拘及看守所地點。逮捕證是經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的偵查,認為其基本事實清楚,又證據確鑿,對其認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呈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而進一步採取強制措施而開具的逮捕決定書,又稱逮捕證,是直接向犯罪嫌疑人宣佈的,是讓犯罪嫌疑人知道等著起訴到法院判刑。起訴書是檢察院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法定期限內,認為全部犯罪事巳呈現清楚,以公訴人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訟而作出的起訴文書,這是向法院遞交的,嫌犯及家屬是得不到的。判決書是法院在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公訴下,參與監督下和律師的辯護下,定期作出開庭,向當事人和涉及案事件單位,將公安機關偵查的事實,檢察院公訴的罪名,結合法律條文中規定的罪輕罪重作出最終審理判決結果,稱之為判決書。所以呀,根據法律規定,法律文書的作用不同,遞交和收執的單位及人員也不同,有的是執法單位與嫌犯及家屬之間的流轉,有的是執法單位之間傳遞。我相信,所有的處罰法律文書,我們都無法得到,也不想和不要得到,才是完美的人生!一


用戶4012020724577


我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從事過與法律相關的工作。談一下我個人的看法。

就這個問題而言,任何一個合法公民。只要觸犯了我國的刑法相關規定。是要受到處罰的。並啟動一些非常嚴謹的法律程序。

在那個年代。首先說公安機關。在犯罪嫌疑人事實未清楚的情況下,有個名稱叫,收容審查。審查期限是有著明確規定的。大約在15日之內。如果案情相對重大複雜。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延期審查。最終審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供認不諱則批准逮捕。並在逮捕證上簽字,逮捕證生效。第一時間將逮捕證送達嫌疑人家屬手中。.

經審查結束確認無誤。將相關材料送至檢察院。由檢查醫院對該嫌疑人提起公訴。並起草起訴書。再由嫌疑人審閱認可並簽字。起訴書的副本送至嫌疑人家屬手中。.

此程序結束,由檢察院方整理材料。確認無任何紕漏。再把所有材料提交給當地人民法院。通過法院合議庭審核。依據所犯之罪錯。給予量刑。並擇期宣判。所謂擇期也就是給嫌疑人一個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高級法院的一個過度期限。宣判結果如嫌疑人認可,便可下達判決書。至此判決書將產生法律效應。同時將判決書送達嫌疑人家屬手中

所.以說我的回答是,

所有這些證件文本是不需要嫌疑人家屬親自去索要的。

由於當今法律日益的完善,各項法律條款定有新的變更。所以我的回答定有不足之處。僅供參考。

希望相關專業人士給予指正。本人榮幸之至。並深表謝意。


憶壺老酒


我先來簡單講下一般上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犯罪行為發生→→公安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下發逮捕決定書→→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審查後向法院起訴→→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宣告判決→→罪犯被送往監獄服刑

拘留證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對現行犯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犯罪分子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讓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

同時,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而通知的方式就是向家屬送達【拘留通知書】。

因此,【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當必備的手續,需要存卷以證明拘留措施的合法性,而【拘留通知書】才是送給家屬的手續。

——————

例外情況:如果被拘留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需要由其監護人在【拘留證】上簽字按指印。

逮捕證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採取的一種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般上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書,然後由公安機關去執行逮捕該犯罪嫌疑人。

執行逮捕時,公安機關必須出具【逮捕證】,並讓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按指印。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者按指印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

同時,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並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通知的方式同樣是向家屬送達【逮捕通知書】。

因此,【逮捕證】是執行逮捕時應當必備的手續,而【逮捕通知書】才是送給家屬的手續。

——————

例外情況:如果被逮捕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需要由其監護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按指印。

起訴書

刑事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也叫公訴書。

起訴書一般是在檢察院向法院起訴被告人犯罪時,隨同案卷一併移交到人民法院,然後由法院向被告人、律師送達該起訴書。

因為被告人屬於成年人,足以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後果或做出決定,所以法律沒有規定需要將【起訴書】送達給家屬。

起訴書中一般上寫的是被告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被拘留、逮捕的時間和被羈押的場所,還有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犯罪罪名以及移交的相關證據簡述。

法院開庭審理時,檢察官會當庭宣讀【起訴書】。

——————

例外情況: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需要向其監護人送達【起訴書】。

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在案件審理終結後,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做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通俗點講,就是判決書裡有法院最終認定的犯罪事實、犯罪證據,以及判決結果。

按照法律規定,一般上刑事判決書需要送達的是:被告人、律師、檢察院。

此外,如果案件有被害人的,會向被害人送達判決書;如果被告人有工作單位的,會向其單位送達判決書;如果被告人是黨員的,會向其黨組織關係所在地、紀委等機關送達判決書……

總之,家屬作為案外人是不會向其送達【判決書】的。

判決書作為一個人犯罪的最終認定書,上面還加蓋有法院的院章,這種正式文書是不會隨隨便便給案外人的,這也是對被告人的一種保護。

——————

例外情況: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需要向其監護人送達【判決書】。


敲敲小法槌


被逮捕判刑,說明罪犯的違法事實明確,但給任何人定罪都需要一系列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這些程序中會涉及都許多文書,是家屬瞭解嫌疑人情況的介質,也是讓家屬知道情況,而不會亂求人或者亂報案尋找的通知。

所以,對逮捕的是需要告知嫌疑人家屬的,但給的並不是逮捕證。

01

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後,家屬應該會收到逮捕通知書

家屬並不一定實時掌握犯罪嫌疑的情況,如果找時間未獲信息又聯繫不上,是會報案尋找的。

當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時,公安機關要對其出示逮捕證,同時公安機關也要在逮捕後向家屬送達逮捕通知書,可以讓家屬知道情況,並想辦法為其請律師辯護。

但有的犯罪嫌疑人是跨省作案,或者作案後拒不提供家屬的聯繫方式和住址,公安機關沒有辦法聯繫到其家屬,就不可能送達逮捕通知書,只會在辦案記錄上作好記錄,說明情況,這就是有的家屬收不到逮捕通知書的原因。

02

起訴書和判決書是訴訟文書,會送達嫌疑人而不是家屬

案件的起訴書和判決書帶著嫌疑的刑事訴訟權利,所以都會送達嫌疑人,而不會送達給其家屬,除非這個家屬是案件的代理人,那麼就有權利去領取這些文書。

這些文書對了解犯罪嫌疑的涉案和判決情況很重要,如果不是家屬代理的,可以委託律師到有關部門進行調取。

如果這些都沒有,只有等罪犯被送到監獄後,允許家屬會見的時候,可以找其本人拿到判決書。

結語

家屬是對嫌疑人最關心的人,通過有關部門的文書及時瞭解他的有關情況,但是法律規定除了代理家屬外,其他家屬是沒有權利得到起訴書和判決書這樣的重要文書的。

所以,找一個家屬或者律師去為嫌疑人辯護是很重要的事情,可以保持消息暢通,及時採取合理的應對辯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