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症治療期間,公司應給病人發幾個月病假工資?

六月之龍


公司按公司薪酬制度發放病假工資,發放時間按醫療期計算。

大多數公司約定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

勞動法中的具體內容和解釋如下: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一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一年,醫療期增加一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期間累計病休時間超過按規定享受的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即最少24個月,如果雙方約定24個月以上也可以。

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給予不低於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這裡注意一種特殊情況,醫療期滿,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崗位,且公司另行安排新崗位也不能勝任,如公司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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