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違建”滿兩年沒有被處罰就能成了合法建築了?是這麼回事嗎?

導讀: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包括四種情形:第一是,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第二是,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第三,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第四,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違建”滿兩年沒有被處罰就能成了合法建築了?是這麼回事嗎?

違法建築的認定與處罰:

1.調查取證

在認定違法建築前,相關部門必須依法查清違法建築時間、原因、地址、用途、面積、結構、所有人、使用人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2.告知

主管部門在作出認定違法建築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並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認定決定告知書》。

3.製作處理決定書

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由相關部門作出書面結論並製作行政決定書,行政決定書應當載明違法事實及法律依據,以及當事人不服行政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4.送達

違法建築認定行政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違建”滿兩年沒有被處罰就能成了合法建築了?是這麼回事嗎?

違法建築兩年不處罰就合法了嗎?

答案是自然是否定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只要違法建築超過兩年就不應當進行處罰了,在徵收過程中就可以和合法建築一樣,可以獲得補償。此種說法是錯誤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其中強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有例外責任範疇,因此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該法律規定就是對《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補充,因此應該執行該規定,也就是說,兩者規定並不矛盾。

“違建”滿兩年沒有被處罰就能成了合法建築了?是這麼回事嗎?

有權對違法建築認定和拆除的主體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一)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和第66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築),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

但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不能徑行拆除,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縣行政機關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2.鄉、鎮人民行政機關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是關於鄉鎮政府拆除未經規劃許可的鄉村建設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行政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違建”滿兩年沒有被處罰就能成了合法建築了?是這麼回事嗎?

(二)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違法建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存在《土地管理法》第74條、第76條以及第77條規定的違法佔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但國土資源局沒有強制拆除的權力,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和設施。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違反《建築法》的違法建築

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築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最後,有一點大家一定要謹記:拆除違法建築也需依法依規,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違法建築,被侵權人有權依法維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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