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 項目完工後預提成本的二次調整

文|金穗源商學院 許明信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允許房地產企業對特定業務進行成本預提,那麼對於完工後,預提成本與實際成本如何調整,很多學員也是經常諮詢。今天我們就來一起學習這個專題。

項目完工後預提成本的二次調整

【案例】

金穗源房地產公司開發產品一期2016年度達到完工條件(二期在建),當年預提配套支出2500萬,2017年度配套支出實際發生2000萬元。一期建築面積佔項目的60%,已售面積佔一期建築面積的80%,如何對配套支出進行調整?

很明顯企業多提配套成本500(2500 - 2000)萬。由於預提的成本涉及到完工與未完工,同時存在已售和未售的情況,所以,我們需要進行兩次分配。

首先,是在完工與未完工清算對象做分配,即一期和二期之間。一期建築面積佔項目的60%,已經完工,這部分成本已經轉出,影響開發成本的只有餘下的40%,即200萬(500 × 40%)需要直接衝回。

借: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費 -200萬

貸:預提費用 -200萬

項目完工後預提成本的二次調整

其次,對於從開發成本結轉的300萬(500 × 60%),需要在已售面積和未售面積之間進行分配,已售面積佔一期建築面積的80%,即240萬已經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未售面積20%部分,對應的預提成本仍在開發產品歸集。

需要注意的是,已售面積是在2016年完成的銷售,金穗源公司實際是在2017年度進行調整,所以,是對以前年度損益的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 -240萬

開發產品 -60萬

貸:預提費用 -300萬

項目完工後預提成本的二次調整

至此,對於多預提的500萬配套成本就調整完成。當然,對於2016年衝回成本部分,需要在2017年進行納稅調增,補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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