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北京銀保監局五方面規範小微企業貸款服務

各政策性銀行北京市分行及總行營業部、國家開發銀行在京營業機構、轄內各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轄內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銀行、北京農商銀行、北京中關村銀行、轄內各村鎮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北京分行、轄內各外資銀行:

北京银保监局五方面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輕小微企業負擔,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的重大決策部署,督促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監管政策,不得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變相抬升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禁借貸搭售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發放小微企業貸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時,不得違規強制要求小微企業客戶購買保險、理財、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將小微企業貸款金額、發放時間、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授信條件與是否購買上述產品及購買產品的金額、期限掛鉤。

二、嚴禁轉嫁成本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小微企業貸款業務過程中,應切實承擔盡職調查、押品評估、抵押登記等相關成本,不得憑藉自身優勢地位,採取諸如在合同中約定由客戶承擔相關成本、要求客戶先委託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後申請貸款等形式,變相將上述經營成本轉嫁給小微企業客戶。

三、協商費用分擔

(一)明確辦理標準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提升信用風險管理精細化水平,明確購買抵押物財產保險、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等風險防控環節的具體標準,不得簡單地以風險防範為由要求所有小微企業客戶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或為抵押物購買財產保險。

(二)實行名單管理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小微企業貸款業務過程中提供相關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實行動態名單制管理,並及時進行公示或告知客戶,由客戶自主選取名單範圍內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客戶選擇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公證處等第三方機構為其提供有償服務。

(三)約定分擔比例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積極與小微企業客戶協商貸款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承擔方式,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要求小微企業客戶承擔全部費用。同時,鼓勵銀行秉持“減費讓利”原則,主動承擔相關費用。

四、完善激勵機制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指標體系,突出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設定過高的經營效益類指標,不得層層加碼提高考評標準和相關指標要求。同時,嚴懲小微企業貸款過程中存貸掛鉤、借貸搭售、轉嫁成本等違規行為,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有效防範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

五、規範員工行為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領會黨中央、國務院發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精神,不斷加強員工行為管理,統一規範營銷術語,並將管理責任層層落實到各基層機構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嚴禁員工誘導、誤導、強制小微企業客戶辦理相關業務。對損害小微企業客戶利益、增加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的違規行為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積極履行政治責任、金融責任和社會責任,切實提高金融服務小微企業質效,有效降低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嚴格按照“七不準”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收費存在問題,徹底清理糾正發放小微企業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和收費管理不規範等問題,並將自查

整改報告於2019年11月30日前報送至北京銀保監局。我局將進一步加大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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