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又「豪擲千金」普惠「小微」

近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政策的出臺,為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負,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注入新的活力。

先就具體實施細則總結如下:

一,小微企業的確定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二,在預繳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的判定

(一)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本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三)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徵收企業。根據減半徵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六)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徵稅政策,年度彙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七)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三,企業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履行的程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23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即企業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按照本公告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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