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稅收優惠密集來襲,用好政策得注意這8個誤區

誤區一:只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沒有貨物和勞務稅優惠

正解: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包括兩方面:貨物與勞務稅優惠(見表一)、企業所得稅優惠(見表二)。

小微”稅收優惠密集來襲,用好政策得注意這8個誤區


小微”稅收優惠密集來襲,用好政策得注意這8個誤區

誤區二:稅收優惠是單選題,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同時享受

正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按照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由此可見,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且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小微企業來說,只要能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就可以分別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

誤區三: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正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可見,小微企業因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以後成為一般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追回全部聯次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同時,在代開期間繳納的稅款,可以申請退還。因此,小微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不意味著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誤區四:小微企業需要繳納政府性基金

正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誤區五:所有企業均可享受“小微”優惠

正解: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所以,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來說,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誤區六:一般納稅人不得享受所得稅優惠

  正解:對於小微企業,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定義是不同的。對於增值稅而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對於企業所得稅來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時也能享受稅收優惠。

誤區七:共用的儀器、設備不得加速折舊

正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規定,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今年9月1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原有“6個行業”的基礎上,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範圍,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4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在今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對其中小微企業新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和生產共用儀器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誤區八:定期定額戶不能享受

正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按照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因此,自2014年10月1日起,對於小微企業來說,在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時,沒有對定期定額戶予以限制。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由此可見,對於小微企業來說,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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