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小型微利、小型微型差別不是一點點!

日前為支持創業創新和小微企業發展,國務院再次發放7大政策紅利。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的銷售額將由50萬提高到100萬。搞清楚小微企業的條件刻不容緩,否則會吃大虧。

首先要弄明白小微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這三個指的是不是同一種企業?到底有啥區別?現在就趕緊來看看!

小微、小型微利、小型微型差別不是一點點!

小微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區別

(一)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是增值稅口徑,是指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按季不超過9萬)的小規模納稅人。(財稅[2017]76號)

相關優惠政策:

1、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財稅[2013]52號)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財稅[2017]76號)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

4、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財稅[2014]122號)

注意:財稅[2016]12號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每月(每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9萬元)擴大至不超過10萬元(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也就是說小微企業2017年12月31日後仍可繼續享受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徵政策,且長期有效。

小微、小型微利、小型微型差別不是一點點!

(二)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口徑。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新政實施後將為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新政實施後將為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相關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7]77號)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國務院最新決定,政策未正式出臺)。

4、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財稅〔2014〕75號)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財稅〔2015〕106號)

注意:財稅〔2018〕54號文件出臺後,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規定中的小微企業,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不分用途)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均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500萬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非研發用的則不可以加速折舊。

(三)小型微型企業

“小型微型企業”是工信部對企業類型劃分的規定。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就是“小型微型企業”。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小型和微型是其中的兩類企業。如:

1、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2、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相關優惠政策:

1、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財稅[2017]77號)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財稅[2017]77號)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90號)

小結:

(1)“小微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

(2)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同時符合標準的納稅人。

(3)小型微型企業: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企業劃分標準。

小微、小型微利、小型微型差別不是一點點!

小微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交集

“三小”之間有區別,但也有交叉,同一個納稅人可能同時屬於三者中的三者或兩者。

舉例說明如下:

甲建築企業,資產總額100萬元,年營業收入32萬元(季度銷售額為8萬),屬於小型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從業人數20人。那麼該企業在增值稅上屬於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上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從企業規模上也屬於小型微型企業。

小結:

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界定的條件不同,適用稅收優惠的政策也不同。即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屬於企業規模劃型中的兩類企業,是增值稅、印花稅等特定業務優惠的對象;小型微利企業為企業所得稅所得額優惠的對象;小微企業為增值稅銷售額優惠的對象。

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型企業所指的納稅人主體不同。“小型微利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都是指企業而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小微企業”僅指銷售額不超過3萬(按季不超過9萬)的小規模納稅人,既包括企業也包括個體工商戶、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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