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關於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通告

惠 安 縣 人 民 法 院

關於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通告

為嚴厲打擊規避、抗拒執行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全面決勝“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國家法律的權威,被執行人應當自覺履行,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二、本院所有未履行完畢案件的被執行人,必須依法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按報告財產令的要求主動到法院執行局如實申報財產,並服從執行工作隨傳到案。

三、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拒不申報財產或申報不實的,以及規避、逃避、妨礙、抗拒執行的,法院將依法採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標等懲戒措施,並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可提起刑事自訴。

在此,我們嚴正告誡: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應當增強法律意識,知法守法、誠實守信,積極履行法律義務,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切不可鋌而走險,以身試法,抗拒執行,否則必將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付出更大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代價。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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