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8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惠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全面决胜“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所有未履行完毕案件的被执行人,必须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主动到法院执行局如实申报财产,并服从执行工作随传到案。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以及规避、逃避、妨碍、抗拒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限制招投标等惩戒措施,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刑事自诉。

在此,我们严正告诫: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抗拒执行,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付出更大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代价。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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