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3 興業觀點|銀行金融業務二十問之一


前言:承擔和管理風險是商業銀行的基本職能,其所面臨的風險往往決定了銀行業務的邊界和戰略發展方向。因此,風險管理不僅是商業銀行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銀行業務不斷創新發展的原動力。本文所列示的銀行業務問題是作者在銀行服務工作過程中所碰到的典型問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及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等,藉此予以整理彙編,以供探討學習之用。

問1:公司違反章程規定對外提供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

答:擔保是公司作為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之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關於提供擔保的規定,系調整公司內部法律關係的規範,在公司內部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對公司以外的債權人等第三人,一般不發生對抗效力。公司、公司股東和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以擔保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為由主張擔保關係無效的,除非涉及《公司法》16條(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148條(董、監、高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公司為上述交易或董、監、高其他外部交易提供擔保)等為內部人員提供擔保外,一般不應予以支持。上市公司違反章程規定對外提供擔保的效力不適用本解答。

興業觀點|銀行金融業務二十問之一

問2:銀行可否未經法院判決直接劃扣保證人銀行賬戶資金以代還借款人借款?

答:應區分情況對待,一種情況是保證人的保證合同中明確承諾或約定,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銀行有權從保證人的賬戶扣收款項的,銀行即可以直接扣收,並不需履行通知義務;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沒有約定銀行可以直接劃扣的,即使保證人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銀行也應當通過訴訟,才能對保證人的銀行賬戶款項進行劃扣,而不能直接扣收保證人賬戶款項;第三種情況,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擔保責任,銀行更不能直接劃扣保證人銀行賬戶內的款項,因此保證人處於第二順序債務人的地位。如果銀行擅自劃扣保證人的銀行賬戶款項,必然會構成民事侵權。

興業觀點|銀行金融業務二十問之一

問3:劃撥土地抵押問題的適用和認定?

解答:劃撥土地往往不是為商業用地而辦理,而是特定的機關、事業、企業的用途而劃撥,在將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將其投入商業運作領域時,應當將商業用地價與劃撥用地價之差額部分,作為政府同意使用該塊用地的代價,向主管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使該塊土地的商業用途合法化。因此,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辦理抵押登記或者實現抵押權時,應提前支付土地出讓金。

興業觀點|銀行金融業務二十問之一

問4:特許經營協議中的收費權(如城市汙水處理等)是否可以質押,質押登記部門是誰?沒有或找不到登記部門,如何認定質押效力?

解答:特許經營帶有強烈的行政許可色彩,而這種特別許可又是以公司、企業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其收費權即為營利的基本特徵,享有收費權的公司、企業有權將其收費權予以質押。根據這一行業的特殊性,質押登記機關宜為具體批准該收費權的行政管理機關或機構。如果當地政府批准這類收費權的質押登記機構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那麼,應按當地政府規定或批示為準。在《物權法》正式實施之前的質押合同應認定有效,未經質押登記的,則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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