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公安提醒你:疫情防控中的法律底線不容觸碰

新型冠狀病毒的傳播已經深深的影響了我們每個人的生活,病毒防控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紛繁複雜、形形色色,暫無法一一列舉,現就10個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所涉及的法律底線進行溫馨提示:


問題一


面對防疫工作人員在車站、高速公路口、小區院落等開展的詢問登記、體溫檢測、入戶調查等工作時,不如實登記信息或者拒不配合檢測的,怎麼處理?


根據《四川省實施辦法》規定,拒絕、阻礙、干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問題二


對於疑似傳染病人,如果拒絕隔離,相關部們可採取哪些措施?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問題三


對於強行衝闖公安機關為處置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四項的規定,以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問題四


對於故意傳播或者過失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的,將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一百一十四條、一百十一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實際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問題五


如果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抗拒隔離,拒不配合隔離治療,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問題六


製售、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和防護服的,該當何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問題七


高價銷售口罩的行為觸犯刑法嗎?


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問題八


隨意丟棄口罩等醫療廢物的,會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隨意丟棄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廢物,造成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問題九


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或傳播謠言行為,如何處理?


編造傳染病疫情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予以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刑法》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問題十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可能承擔怎麼樣的法律責任?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使用、處置危險物質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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