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相關犯罪行為的法律依據,有必要了解一下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後,各地陸續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實行最嚴防控措施。可是,疫情之下卻有很多人拒不服從居家隔離規定,乘坐公共汽車拒戴口罩、隱瞞真實行程等。你可知道這麼做,是要承擔法律後果的!

劃重點!!!

承擔法律後果!具體到哪些行為呢?

接下來是射洪市法院法官普法時間。


法官普法|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相關犯罪行為的法律依據,有必要了解一下


一、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故意以唾液、飛沫或近距離接觸等方式向他人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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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衛生防疫機構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疫情蔓延、擴大等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等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及治療等防控措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四、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在醫療機構採用“設靈堂”、“擺花圈”等方式纏鬧,嚴重干擾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正常工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五、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播,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官普法|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相關犯罪行為的法律依據,有必要了解一下


六、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信息而故意通過短信、微信、電話等進行傳播,造成人民群眾心理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官普法|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相關犯罪行為的法律依據,有必要了解一下


七、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八、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聚眾起鬨鬧事,或者強拿硬要、故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依法從重處罰。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九、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對醫用口罩、防護服、手套以及防治病毒的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等物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謀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一、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二、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官普法|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相關犯罪行為的法律依據,有必要了解一下


十三、貪汙、侵佔、挪用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五、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或者拒不執行防控疫情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範圍擴大、疫情加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六、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醫療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七、在疫情防控期間,藉機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共同戰“疫” 人人有責請大家遵守法律配合抗疫人員的工作共同打贏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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