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需要了解的建築工程一切險

工程保險是所有財團險種中承保和理賠最複雜、涉及知識面最廣、牽涉保險利益主體最多、技術程度最高的險種。本期筆者結合自身的從業經驗,與實際相結合,從多個維度、不同視角來解讀工程保險,讓保險經紀人更通俗易懂,便於掌握,其中不乏一些實操乾貨。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前世今生

工程保險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的英國。1929年,英國對泰晤士河上興建的拉姆貝斯大橋提供了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開創了工程保險的先例。英國也是最早制定保險法律的國家。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將工程保險列入施工合同條款後,工程保險制度在許多國家迅速發展起來。

關於 (FIDIC)小常識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復興歐洲的馬歇爾計劃的推動下,為了儘快地重建歐洲,便大興土木建築工程,並發展了國際性的工程承包。這時為了維護業主和外國承包商雙方的利益,需要儘快地完善國際性工程承包的標準合同文件。在這一客觀需要的推動下,1945 年12月制定發佈了國際性土木建築工程承包施工的通用標準合同條件,即“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enieurs Conseils ,縮寫為FIDIC)。值得一提的是,FIDIC側重於維護承包商利益。

“FIDIC”在每個國家或地區只吸收一個獨立的諮詢工程師協會作為團體會員,至今已有60 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協會加入FIDIC,因此,它是國際上最具有權威性的諮詢工程師組織。FIDIC 合同條件不僅已被FIDIC成員國廣泛採用,而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也要求在其貸款建設的土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該文件作為合同條件。

工程保險由於針對的是規模宏大、技術複雜、造價昂貴和風險期限較長等特點的現代化工程,所以工程保險是在傳統的財產保險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有針對性的設計風險保障計劃,並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體系。

國內建築工程一切險條款源自國際通行的《慕尼黑建築工程險再保險條款》(簡稱“慕再條款”)。慕再條款與國際工程中常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慕再條款的廣泛適應性經過了世界範圍的無數類型工程項目所檢驗和證明,所以從基礎上而言國內現行的工程保險條款是相對科學和完善的。

國內的工程保險條款誕生於197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擬定了建設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條款及保單。同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等部門聯合發文,規定國內基建單位應將引進的建設項目的保險費列入投資概算,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建築工程險或安裝工程險。

什麼是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對工程項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險種。它既對施工期間的工程本身、施工機械、建築設備所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也對因施工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建築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及貸款的銀行等。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對保險標的可保利益為限。

物質損失部分

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範圍內,因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保險人按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對經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保險人亦可負責賠償。

保險人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在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除外責任: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責任部分

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人亦負責賠償。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在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除外責任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由於震動及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係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總除外責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燬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大氣、土地、水汙染及其他各種汙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七)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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