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4 「納稅實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判斷?

增值稅稅率調整和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後發生的應稅行為,是按照原稅率開票?還是按照新稅率開票?按照國稅總局的解讀,關鍵是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基本原則

如果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之前,就適用調整前的稅率。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就適用調整後的稅率。開具發票時,也就按照以上原則來選擇適用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讀會上,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說:所謂“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二、具體判斷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1、銷售貨物

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table><tbody>

銷售方式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備註

直接收款

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託收承付/委託收款

辦妥託收手續

已經發出貨物

賒銷/分期收款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貨物發出(無收款日)

已經發出貨物

預收貨款

貨物發出

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

收到預收款/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代銷清單/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

貨物不一定發出

視同銷售貨物

貨物移送

/<tbody>/<table>

2、銷售應稅服務等

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具體納稅義務時間判斷如下:

<table><tbody>

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不動產權屬不一定變更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租賃服務

收到預收款當天

服務未提供

金融商品轉讓

所有權轉移

視同銷售

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tbody>/<table>

三、建築服務納稅義務的判斷

對照上述規定,具體到建築施工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分以下幾種種情形:

(一)提供建築服務,收到工程進度款時,為收到工程進度款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開工,2018年4月28日,建設單位A批覆4月工程進度款900萬元,依據合同約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業工程款810萬元,B企業向建設單位A開具發票810萬元。則B企業於2018年4月30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810萬元。

(二)提供建築服務,甲乙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

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面合同約定2018年4月25日支付300萬元工程款,則無論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業4月25日都產生納稅義務,金額為300萬元。

當然,實際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約定計量方式和時間。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書面合同約定工程款按月度計量,每月計量單簽發之後的10日內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8年4月30日簽發的4月計量單顯示,B企業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萬元,5月8日建設單位A公司向B企業支付進度款2400萬元,同日B企業向建設單位A開具發票。則B企業於2018年5月8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2400萬元。如果10日內沒有收到工程款,應該按照約定的時間確認納稅義務,即5月10日產生納稅義務,金額2400萬元。

(三)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築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2017年7月15日,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施工期間工程款先由B企業墊付,未標明具體付款日期,2018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驗收。施工期間,建設單位A未支付款項,B企業墊付資金1000萬元,未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則B企業於2018年5月15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1000萬元。

(四)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在沒有辦理任何結算手續情況下,要求B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B企業於2018年4月28日開具發票300萬元。此種情況,B企業於2018年4月28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300萬元。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32號公告及後續解釋,納稅義務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應該按照11%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發票;否則,按照10%計算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發票。

「納稅實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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