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 建築、酒店行業“混業經營”的稅務處理方式?

 一、混合銷售

混業經營是較為籠統的說法,具體涉及到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其中,建築企業可謂是最典型的混合銷售企業,該類企業常常發生在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業務,那麼他們的營業稅到底該怎麼繳納呢?

假設2012年1月份建築公司A承包一項合同金額6000萬元的工程,其中建築勞務費2700萬元,自產的建築、裝飾材料3300萬元(含增值稅),企業已經分別核算。公司A又將其中的1200萬的建築安裝工程分包給安裝公司B。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主要有二種情況:

(一)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3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公司A若能提供主管國稅局出具的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的證明,其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安裝勞務時,只需要針對建築勞務費部分繳納營業稅,也就是2700萬元。因此,公司A承包工程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應該是1500萬元(2700-1200),再乘以3%的稅率,最終計算的出公司A應繳納營業稅45萬元。

二、“兼營行為”

搞清楚了混合銷售行為,我們再來解析一下“兼營行為”。所謂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現在的酒店不僅僅主營餐飲和住宿,還提供會務、禮儀活動等服務,就是典型的兼營行為。 在這裡相信有許多想要學習會計的同學,大家可以關注小編頭條號,私信【學習】即可免費領取一整套系統的會計學習教程!

對於兼營行為如何繳納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另外,根據“營改增”有關政策,與舉辦會議展覽服務無關的慶典禮儀服務按規定繳納營業稅。酒店、賓館等納稅人提供餐飲、住宿勞務同時提供會議或展覽服務,一併繳納營業稅。如其提供的會議或展覽服務能夠分開核算、單獨開票的,就會議展覽服務收入繳納增值稅。酒店、賓館等納稅人提供餐飲、住宿勞務同時提供會議或展覽服務的,如能將餐飲、住宿收入和會議展覽服務收入分開核算的,餐飲、住宿收入繳納營業稅,會議展覽服務收入繳納增值稅;對於不能分開核算的,併入營業額,視其提供業務具體內容,分別按照“服務業”稅目“飲食業”項目、“服務業”稅目“旅店業”項目繳納營業稅;對於餐飲、住宿和會議展覽服務收入劃分不合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收入、成本、費用及收費標準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概括而言,酒店餐飲、住宿收入繳納營業稅;與餐飲、住宿收入分開核算的會議展覽服務收入就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

前提:年終確認“主營業務” 

混業經營,顧名思義即單位或個人經營多種業務。而根據《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九條的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如果不重新確認主營業務,那麼納稅人將按上一年的主營業務確定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而所謂主營業務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佔比重最大的項目。

以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2011年的主營項目為計算機強弱電佈線安裝工程,輔營項目為通訊系統產品銷售,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按照建築業確定為8%。在2012年,該公司當年營業收入為112萬,其中佈線安裝工程收入35萬,銷售通訊產品收入77萬。因此,根據主營業務的定義,該公司的主營業務由建築業變為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需要調整為批發和零售貿易業對應的應稅所得率。

在工作中稅務人員發現部分納稅人由於不熟悉政策,沒有重新確認主營業務,導致多繳稅款。同時,也有一些納稅人已經得知當年主營業務變化,但由於新的主營業務的應稅所得率較高而惡意逃避重新確認主營業務,從而達到少繳稅的目的。為此,稅務部門特別提醒廣大納稅人,在年終確認主營業務是納稅人的義務,無論是出於遵守稅法還是避免多繳稅的目的,納稅人都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前往稅務部門確認主營業務。

建築、酒店行業“混業經營”的稅務處理方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