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不能和奮鬥畫等號

人類所奮鬥的一切事業,說到底是為了人本身。為“996”穿上奮鬥的外衣,恰恰說明《勞動法》還沒有得到足夠尊重。

針對連日來被熱議的“996”話題,馬雲在微博上多次予以回應。他表示,“不為996辯護,但向奮鬥者致敬”。

“996”,顧名思義就是早9點到晚9點,一週上6天班。日前有40多家互聯網公司被指實行“996”工作制,面對不滿和抨擊,一些互聯網巨頭或表示“996是一種巨大的福氣,很多人想996都沒有機會”;或現身說法“我現在是8116+8,即週一到週六,早8點工作到晚11點,週日工作8個小時”。一方面,不少公司將“996”視為理所當然,企業高管把“996”視作拼搏、奮鬥的代名詞;另一方面,勞動者卻在吐槽“工作996,生病ICU”,如果對此有微詞,甚至會被扣上“混日子”的大帽子。“996”工作制是耶非耶,爭論異常熱烈。殊不知,從法律角度看,這種爭論大可不必。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4小時。“996”工作制使員工每日工作超過10小時、每週超過60小時,加班時長遠超法律上限。要是加班不給加班費,更是“雙重違法”。不論“996”被作為企業明文規定還是潛規則,亦或是披上“成功學”的外衣,本質上都不具備正當性。雖然互聯網公司具有24小時運轉的特殊性,但這種“不定時工作制”也需要在《勞動法》的監督之下,尊重市場多樣化的業態,並不等於可以把各種不合理的加班,強加到普通勞動者頭上。

馬雲認為:“我請問大家,你不付出超越別人的努力和時間,你怎麼能夠實現你想要的成功?”“成功”二字固然激動人心,但為何用在此處依然難以服眾,正是因為其有“偷換概念”之嫌。英國工業革命之初,工人日工作時間達13至16小時。1866年日內瓦第一國際工人代表大會上,馬克思提出“8小時工作制”議題並獲表決通過;20世紀上半葉後,“8小時工作制”作為工人的法定基本權利逐漸在全球推廣開來,“8小時工作,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逐漸被各國法律予以確認。我國《勞動法》確定了“8小時工作制”,體現的就是人民的意志,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和尊重。反對“996”,並不是否定奮鬥的價值,而是重申一個基本常識——現代法治社會,一切社會行為都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以加班為樂為榮,是個人自由,應予尊重;在工作時間之外還不忘學習提升、充實自己,也值得提倡和鼓勵;但是,如果打著一個什麼的旗號,要求所有勞動者捨棄個人生活,放棄應有權利,甚至將其制度化,則是明目張膽地侵犯勞動者權益。

“人類所奮鬥的一切事業,說到底是為了人本身。”每個人都應依法得到休息,依法有自由支配的時間。休息的目的不只是“放鬆身心,以便更好投入工作”,休息本身就是一種人的基本權利——勞動者正是通過充分享有休息的權利而使個人的發展權得到滿足的。為“996”穿上奮鬥的外衣,恰恰說明《勞動法》還沒有得到足夠尊重。與其把它包裝得“天花亂墜”,不如進一步探討如何更加科學、高效、人性化地安排工作時間,而不是通過強制性加班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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