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玩手機把女兒忘車內八小時致死,有沒有違反刑法?

五月風飛


個人認為,肯定涉嫌違反《刑法》中的過失性致人死亡罪,理當由當地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非此,不能震醒那些不負責任的父母,非此,不能彰顯法治的威嚴!

據新京報報道:

4月8日上午,湖南益陽胡先生送4歲女兒琪琪到幼兒園,忘了孩子沒下車,將車開走後直接下車鎖了車門。當天下午,孩子媽媽準備去接孩子時,才發現孩子在車後座上已窒息身亡。有媒體聯繫琪琪爸爸時,他稱,當時開車將孩子送到了幼兒園門口。

今日(4月10日),赫山區教育局安全法制股一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證實,確有此事,但孩子爸爸在去幼兒園途中就停了車,未將車開到幼兒園,警方調取了3個小時的監控錄像,未在幼兒園小區監控中發現孩子爸爸的車,“小孩的家長可能因為比較忙,把小孩忘在車上了,鎖上車就出去了。”

關於這件悲劇,究竟責任人是誰,我們不妨先來看看《刑法》是如何規定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什麼叫“過失性致人死亡罪”呢?司法解釋是這樣說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毫無疑問,這個父親,就是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致人死亡,並且,既有致人死亡的行為,也有致人死亡的後果,而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完全符合“過失性致人死亡”的要件!

那麼,當地司法部門,理當立即著手調查,然後依法審判——這既是對死亡生命的負責,也是對其他人的警醒!

只是,正在經受喪子之痛,又要承擔法律責任,甚至身陷囹圄,似乎與我們的傳統文化語境有一定的距離!

個人認為,當地司法機關還是該依據法律程序,對這個男子展開調查,然後依法審判,最後,考慮其作為家長,即使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可以適度減輕判罰——但一定要審判,否則,豈非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三水三心


我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

把兒童忘在車裡,造成兒童死亡的,這種悲劇在中國不知道發生了多少起,有的是其父母粗心大意,有的是幼兒園校車的老師和司機粗心大意所造成的悲劇。

就拿此事而言,女童被父親遺忘在車裡,長達一天的時間裡,竟然想不起來,我對此是非常懷疑的。

從媒體採訪上可知,琪琪父親駕車載了孩子從家裡出發,應該是到了幼兒園門口,然後接了電話,就遺忘了孩子還在車上,其父親就把車開到了維修廠,一直到晚上發現琪琪不見了,才在車上找到琪琪屍體。


這裡有一個特別的疑問,從幼兒園到維修廠這一段路,其父親沒有發覺有個在身後的座位上,已經有些奇怪了,更奇怪的是,女童竟然沒有發出聲音嗎?

難道不應該女童突然問爸爸:“爸爸,你要去哪裡啊?”“爸爸,我要去幼兒園”“爸爸,怎麼還沒到啊?”等一系列問題嗎?

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從幼兒園到維修廠這一段路上,女童沒有發出任何聲響!這樣的話,只有兩種可能性,一是女童睡著了;二是女童此時已經死亡了。


女童在車上睡著了,這種可能性也不是沒有,但是一般都不太可能,因為小孩子習慣性早起,剛起床不久又睡著的可能性並不大。

那麼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女童從家裡到幼兒園這一段路上,已經死亡,所以一路上很安靜。

把這個事件從頭看到尾,我覺得女童在車裡睡著或已經死亡的情況已經可以確定。


中國發生此類事情,警方往往不會追究涉事父母的刑事責任。

這種事,大家都會認為,女兒死了已經是對父母最大的處罰了,就不應該再追究其父母的責任了。

這只是對於疼愛自己孩子的父母而言。

假如某位父親不喜歡這個女兒呢??

設計了一套方案,故意把女兒遺忘在車裡,造成女兒意外死亡,自己又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還能問幼兒園拿一筆錢,這不比直接殺害女兒更完美嗎?

這種假如,難道只有我一個人這樣想嗎?

別說虎毒不食子,有些人的心理就是如此的變態,重男輕女,把女兒除掉,再生一胎男的。

究竟是無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或者更可怕的是故意殺人,最後只能由警方去調查了。


鬼谷縱橫


如果要上升到刑法,那比較契合的罪名可能是過世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以此前的案例為例,司機因將學生遺留在校車並導致學生死亡,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立案調查。

這個法律適用,即便是家長,即便是具有親子關係在裡面,但仍然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女兒,作為一個幼童,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僅沒有能力實現自救,還沒有能力向外界求救。作為家長,作為開車人員,應當知曉單獨留在密閉的車內所具有的危險性。並且,像將幼童遺留在車內並最終導致死亡,這種案例頻頻發生。這個作為家長,對於將幼童遺留在車內並導致死亡的結果應當是可以預見,也是知曉,因為疏忽大意產生這種結果,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葉律師


個人認為有,一個父親居然能忘了女兒,他怎麼不把自已忘了呢。只因有血緣,就能免除過失殺人嗎?法律或許不會判刑,但以後,估計也不會有人願意和他打交道。這種男人,他是沒有心的,也不能指望他會有良心不安。


伊婷漫舞1


我不是法律專業的,不知道有沒有過失殺人這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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